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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桂林!监控视频拍下心痛一幕网友怒曝光

事发桂林!监控视频拍下心痛一幕网友怒曝光

  近些年,养狗居民逐渐增多,因不拴绳、散放等不文明遛狗行为引发的侵害和纠纷屡见不鲜,在网络上争议不断。

  今天(3日),有网友向事锅发来一段视频,网友称5月1日下午17:42分,在桂林市西山乡罗家村某路段,自家狗狗被路过的车辆碾压,想得到车主的道歉。

  从网友提供的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一只未牵绳的灰色小狗在横穿马路时,恰好一辆白色小车经过,狗狗身体卷进车轮,随着小车一起消失在视频中。

  网友认为自家小狗有避让,小车超速行驶并越线过来才撞到小狗,现在网友已报警,只希望车主能向自己道歉。

  在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0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也就是说遛狗不牵狗绳将被视为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从2021年5月1日起,如果有人带狗狗出门,不佩戴犬牌和系犬绳的话,你的行为将不再是违规行为,而是违法行为了。

  法规实施后,多地养犬管理力度越来越紧。2022年1月20日起,桂林市公安局曾在六城区和灵川县范围内开展为期8天的城市文明养犬管理集中清理整治专项行动。

  民警向周边市民群众和养犬遛犬者发放《文明养犬倡议书》手册,宣传文明养犬知识,呼吁养犬市民携犬出门时要拴好狗链并妥善处理粪便,注意保持环境卫生等。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殊需要饲养的犬只的管理,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养犬管理队伍和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建设,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养犬一般管理区狂犬、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限制养犬区内养犬登记,发放犬牌,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做好禁止养犬区和限制养犬区狂犬、流浪犬控制和处置,受理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狂犬病认定、防疫、疫情监测,对动物诊疗机构犬类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和出具免疫证明进行监督,并对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犬只无害化处理,会同公安机关确定烈性犬和大型犬犬只品种。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涉犬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将相关登记信息通报公安机关,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林业和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日常管理工作,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劝阻或者调解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参与养犬管理和服务,普及文明养犬知识、倡导文明养犬行为,督促养犬人自觉遵守养犬法规。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等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信息载体配合养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规范以及狂犬病防治的宣传,引导文明养犬。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区以及集体宿舍区、体育运动区,医院办公服务区,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宿舍区为禁止养犬区。

  除禁止养犬区外,城市建成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限制养犬区。限制养犬区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限制养犬区范围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适时调整。

  养犬人应当履行犬只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义务,对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养犬人自养犬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犬只自出生满九十日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狂犬病免疫按照疫苗免疫程序进行。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智能服务系统,实行网上养犬登记填报,并与农业农村等部门实现犬只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向社会免费提供犬只登记信息查询。

  限制养犬区内,每户家庭限养两只。所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对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进行限量处理。

  限制养犬区内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犬只的品种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犬只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登记证期满需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养犬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养犬地、养犬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养犬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符合法定条件的,养犬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养犬登记证被注销后继续在本市饲养犬只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并按照规定补交养犬管理服务费。

  (一)在限制养犬区内,犬只应当佩戴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通过狭窄通道,应当避让他人,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二)体育场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美术馆、青少年宫、图书馆、影剧院、游乐场、歌舞厅等公共文化体育和娱乐场所;

  各类景点景区、城市绿地、商店、饭店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有权禁止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但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运送外来犬只经过本行政区的,承运人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并携带原地农业农村部门的检疫证明,犬只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犬只诊疗活动,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养犬人、犬只经营机构、犬只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不得擅自处理犬只。

  犬只患狂犬病或者疑似患狂犬病死亡的,应当及时向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犬只收容救助场所,负责收容救助弃养、没收和流浪的犬只。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对收容救助的流浪犬能确定犬主的,应当及时通知犬主认领,犬主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认领,逾期不认领的,作为放弃饲养犬只进行收容处理。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领养收容救助的犬只。领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登记。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养犬区内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限制养犬区未经登记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限制养犬区内超过数量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养犬区和限制养犬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延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三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一)违反第二项规定,在一般管理区内对烈性犬和大型犬不进行圈养或者拴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犬只情节严重或者遗弃犬只的,没收犬只。

  (一)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在限制养犬区携犬出户不为犬只佩戴犬牌、不用犬绳(链)牵引犬只、组织斗犬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在限制养犬区不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携犬进入禁止养犬区以及本条规定禁止进入的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犬只收容救助场所收容救助犬只,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车辆撞宠物的纠纷事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不过这种事故类型的归属和如何处理、赔偿责任等问题一直饱受争议。那么对于车撞狗事故中,责任究竟如何认定呢?

  对于“车撞狗”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就是要分析车辆驾驶人与狗主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或者过错的严重程度。据此,对于“车撞狗”事故责任划分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各方的责任▼

  如果狗没有拴住,且撞狗的车辆是正常行驶没有违法行为,从责任角度来说,是狗主人没有对狗尽到保护责任,从而引发的事故。应该是狗主人负全责。

  如果车辆驾驶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比如超速、逆行等,同时狗主人也没有对狗狗进行栓系,没有对狗尽到保护义务,那么,根据车辆驾驶人和狗主人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责任。

  如果狗主人在遛狗时给狗戴着链子牵着正常行走,并无其他过错行为和违法行为,狗被车辆撞了,一般情况下车主负全责,因为狗主人尽到了保证狗安全的义务。

  狗狗出门没有得到有效牵引造成的事故已经太多太多,例如未拴绳过马路撞到车,狗主人不仅痛失爱犬,还要赔付被撞坏车辆的维修费▼

  车撞狗赔偿纠纷较多,车主驾车要悉心观察,小心避让,养犬人也应该按照规定携犬出户的,犬只应当挂犬牌、束犬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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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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