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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市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总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桂林市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总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引导和带动全社会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公益事业,推动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主席令第号),市献血委员会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桂林市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发挥志愿工作者参与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和志愿服务,规范我市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和规章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桂林市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简称总队)是由桂林市无偿献血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桂林市中心血站组建的公益性志愿组织。市中心血站负责志愿服务总队的指导和事务协调,并协助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总队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以无偿献血事业发展的志愿服务为宗旨,奉行“服务社会、传播爱心、传播文明”的理念,倡导和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和志愿服务,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传播文明,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承认本管理办法的无偿献血者及热心无偿献血事业的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者(简称志愿者)。

  第六条志愿者注册:1.本人提出申请;2.接受志愿服务培训;3.填写《桂林市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注册登记表》;4.审查合格;5.注册成功取得志愿者证。

  (四)自愿无偿付出个人资源,参与无偿献血宣传、无偿献血者招募及志愿服务等人道主义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宣传无偿献血人道主义和爱心奉献精神,维护本队的形象及声誉,以实际行动为促进无偿献血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四)认真学习与无偿献血相关的法律规章和科普知识,服务技巧、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五)在率先进行定期无偿献血的基础上,积极传播献血救人、无损己身、奉献社会的切身感受,宣传安全优质血液奉献给亟待输血延续生命的伤病患者,“我健康、我捐血、我快乐”的理念,动员更多的健康适龄者参与无偿献血;

  (六)志愿服务时不得推介与无偿献血及志愿者无关的业务或不科学的理念,不得通过志愿服务谋取私利;

  (八)在参加志愿服务或集体活动时必须穿统一的志愿者服或按要求着装,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顾全大局、注意个人及群体形象、维护自身安全。

  第十一条注册志愿者如需离队,应写书面离队申请由其本人递交或请他人转交到总队办公室。办公室接到离队申请后,应组织相关队干部研究,并于收到书面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办理有关离队手续及备案。在受理申请期间,原则上不再安排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十二条总队设桂林市无偿献血志愿服务高校分队(简称高校分队)、桂林市无偿献血志愿服务血站党员分队(简称血站分队)、桂林市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社会分队(简称社会分队),每个分队设若干小队。

  (一)高校分队:在桂林医学院设立桂林市高校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基地,在总队的领导下负责各高校小队的管理和日常活动。

  (二)血站分队、社会分队:在桂林市中心血站内设立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办公室,负责各小队的管理和日常活动。

  (二)社会服务。指在社会活动中利用各种机会,传播适量献血无损健康的切身感受和健康理念,唤起更多健康适龄者参与无偿献血;策划并组织宣传活动;在单位或社区组织集体献血等。

  第十六条志愿者到献血点进行志愿服务时,原则上是自行选择时间和服务地点,由分队报总队进行排班备案,或由总队按需求征询志愿者同意后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根据志愿服务需要,对志愿者本人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餐饮、住宿、通讯等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八条志愿者的培训分初级培训、中级培训、高级培训和研究讨论、参观交流等形式进行。通过培训,提高志愿者综合素质、理论水平、服务质量及工作效率。志愿者注册或到献血点参加志愿服务前,必需接受至少一次集中授课形式的初级培训和一个工作日以上的现场实习。

  (一)在社会服务的工时记录程序:当服务结束时,由服务场所的负责人或同行的本队骨干队员负责在该志愿者的《志愿服务工时登记簿》上记录并签字。每季交总队办公室统计存档;

  (二)志愿者在献血点服务时的工时记录程序:服务前先向服务场所负责人报到,服务结束时由服务场所的负责人在《志愿服务工时登记簿》上记录并签字;

  (三)志愿者服务工时每季度统计一次,统计结果作为志愿服务考核的重要指标。累计工时是晋升星级和评优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各分队应于每年十二月一日前,向总队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总队办公室负责编制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并将有价值的统计、考核和总结资料整理存档。

  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队对在无偿献血和志愿服务中表现优异的志愿者,依据可享受的相关激励政策进行上报;依据《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优和表彰。星级表彰标准如下:

  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10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者累计时间达到3000小时。

  第二十二条志愿者有违法倾向或损害志愿者及本队形象的行为,本队给予警告和帮助教育;情节严重的,本队将适时取消其服务资格,直至注销其注册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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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桂林青年志愿者网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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