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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五号)

桂林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五号)

  根据桂林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市第三产业中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2018年末,全市共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2786个,从业人员21522人。其中,企业法人单位2157个,从业人员15885人,分别比2013年末增长213.1%和84%(详见表5-1)。

  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占99.4%,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4%,外商投资企业占0.2%。

  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占99.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2%,外商投资企业占0.6%(详见表5-2)。

  2018年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77.22亿元,比2013年末增长190.7%。负债合计41.47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36.59亿元(详见表5-3)。

  2018年末,全市共有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法人单位599个,从业人员 11442人,分别比2013年末增长33.7%和下降31.3%。其中,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241个,从业人员5386人,分别比2013年末下降10.4%和下降44.4 %。

  2018年末,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 144.03亿元,比2013年末增长161.4%。负债合计97.07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3.54亿元。

  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年末资产43.45亿元,比2013年增长117.3%。本年支出(费用)合计13.88亿元。

  2018年末,全市共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1149个,从业人员8418人,分别比2013年末增长116.8%和16.7%(详见表5-4)。

  在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占99.6%,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2%,外商投资企业占0.2%。

  在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占99.6%,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3%,外商投资企业占0.1%(详见表5-5)。

  2018年末,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507.44亿元,比2013年末增长204.8%。负债合计323.39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6.19亿元(详见表5-6)。

  2018年末,全市共有教育法人单位2221个,从业人员73238人,分别比2013年末增长28.8%和10.6%。其中,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1408个,从业人员63823人,分别比2013年末下降11.2%和1.6%。

  2018年末,教育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8.06亿元,比2013年末增长328%。负债合计9.53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02亿元。

  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年末资产301.65亿元,比2013年末增长3%。本年支出(费用)合计 135.72 亿元。

  2018年末,全市共有卫生和社会工作法人单位635个,从业人员36659人,分别比2013年末增长8.1%和24.4%。其中,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491个,比2013年末下降23.6%,从业人员32945人,增长3%。

  2018年末,卫生和社会工作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7.66亿元,比2013年末增长146.9%。负债合计 3.18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6.26亿元。

  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年末资产124.4亿元,比2013年末增长146.5%。本年支出(费用)合计108.38 亿元。

  2018年末,全市共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法人单位 1136个,从业人员10240 人,分别比2013年末增长43.1%和2%。其中,企业法人单位954个,从业人员8335人,分别比2013年末增长83.1%和18.6%。

  2018年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57.71亿元,比2013年末下降34.6%。负债合计 32.68 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6.02 亿元。

  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年末资产9.82 亿元,比2013年末增长59.4%。本年支出(费用)合计4.91亿元。

  2018年末,全市共有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法人单位6112个,比2013年末下降1.2%,从业人员78132人,下降11.1%。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的本年支出(费用)合计 258.67 亿元。

  [1]本公报中的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2]本公报中的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不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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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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