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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越秀诺成五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越秀诺成五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审被告谢海榆、原审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终24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828元,减半收取3914元,由上诉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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