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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成海减刑一案

此致

无刑期变动。余刑四年十个月。

(2015)潞监减字第723号

2015年12月10日

罪犯张成海服刑期间能: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共获4表扬、余0.5分。上年度“三课”成绩为:70分,技术73分。上年度评定为甲等。现处遇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国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对罪犯张成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张成海,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河南省林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交通肇事、故意罪被山西省潞城市于2013年6月14日以(2013)潞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2012年12月14日至2020年11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张成海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15日送我监服刑。服刑期执期变动情况:

特提请裁定。

长治市中级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提请减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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