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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

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

  家庭教育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0日上午提请十三届全国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

  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全国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随着我国社会转型速度加快,传统的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监护缺失、家庭教育缺位导致部分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极端事件屡有发生;不少父母缺乏正确的成才观,“重智轻德”“重身体健康、轻心理健康”的倾向广泛存在;很多父母表示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有的甚至将殴打作为家庭教育方式。这些问题影响了许多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一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十三届全国二次、三次会议上,先后有368名全国代表提出相关议案12件,要求启动家庭教育立法、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何毅亭表示,当前家庭教育领域存在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未成年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家庭教育工作的体制机制不完善,主责机构不明确,部门责任不清晰,各方面合力不够,影响了家庭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发育不健全、发展不规范,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对于家庭教育实施已经明显出现问题的情况,有关方面缺乏明确、有效的干预手段。草案突出问题导向,着力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对这些问题作出积极回应。

  草案规定了家庭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政府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以及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草案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实施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已经意味着家庭教育实施出现了严重问题,应当予以必要的干预。

  草案第四章“家庭教育干预”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和督促的权力,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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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家庭教育的形式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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