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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4月21日电 在企业办公和居家生活中,电子屏幕日益成为不可或缺的重度使用装备。人们长时间紧盯荧幕难免产生眼部干涩、胀痛等多种不适症状,甚至近视、散光、早发性白内障、眼底黄斑病变等眼疾也早早前来报到。无论儿童或,假如不及时、加以防护,恐怕都难以摆脱眼疾的困扰。“明于生活 基于用心”的品牌主张和“追求人类健康照护真善美“的企业愿景,横跨3C科技产业又积极涉足医疗健康事业的明基BenQ,于近日在京召开2017爱眼产品联合发布会,为人们带来了主打健康光的全空间智能爱眼解决方案。

  本次新闻发布会到场嘉宾,不仅有领导开发明基第三代智能爱眼解决方案的核心团队,同时还有来自临床一线、拥有丰厚经验的明基医院眼科专家。他们将为现场近百位记者与明基合作伙伴,首度公开面向企业办公、居家生活、亲子共读等不同场景需求的智能爱眼完整解决方案。在现场数个情景化展示区内,记者们饶有兴致地体验了搭载BI智能调光技术的明基最新智能爱眼显示器,和特别为现代屏幕阅读而生的WiT全系列智能爱眼灯具。它们能够先于使用者自行感测光源的变化,继而投放出舒适体贴的健康照度。

  发布会开始后,率先登场的明基中国产品本部总经理黄仁宏,为大家介绍了近年来明基与健康产业相关的事业新布局。据黄仁宏表示,从早年相对宽泛的“享受快乐科技”到如今“明于生活 基于用心”这一更接地气的品牌主张,从追求市场份额与经济规模,到今天更致力社会价值的创造,明基持续、不断成长。如何创造更美好数字生活(Living better)、带来更高效生产力(Increasing efficiency)、提供更全面的健康照护(Feeling healthier),与发展更智慧的学习之道(Enhancing learning),是明基品牌事业发展四大新方向。

  在相继完成明基材料、明基三丰医疗、南京明基医院与苏州明基医院等重要关联事业布局之后,明基BenQ得以进一步打通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的脉络,将专业健康照护领域的研究,与明基既有的IT智能科技基因融汇贯通,从而开发出真正满足大众消费者日常所需,同时又能提供完整健康照护功能的智慧产品。即将发布的三款明基爱眼显示器与三款WiT系列灯具所组成的全空间智能爱眼解决方案,正是跨界融合的结晶。它们既源自人文关怀这一始终不变的初衷,更来自于为人父母的感同,双眼是刻不容缓的事。

  来自明基医院的眼科专家汪俊医师,从医学专业角度进一步分析了眼部疾病与电子屏幕、照明设备等因素间的相互关联。据汪医师指出,人类新生儿视力在出生前4个月大约仅为视力1%,直到5岁后发育至视力水平,目前中国近视发病人口接近4亿,远高于世界平均发病率,更让人揪心的是中国青少年人口近视发病率超过50%。排除30%为先天遗传因素造成的,剩下70%患者几乎都与因素有关,比如不当使用3C电子产品、长时间近距离阅读和学习、用眼时处于光线过亮或过暗的不当下等等。

  以现代生活方式来看,永远在线已成为很多人的默认状态,而人们花在屏幕阅读上的时间也与日俱增,直接给双眼带来各种危害。比如电子屏幕发射出的高能有害蓝光,是造成眼底黄斑病变的元凶,而电子屏幕和光源的高频闪烁,易造成视觉疲劳和近视。除此以外,还有光线不足、光线不均匀、亮暗对比过大等多种因素,同样也是眼睛的元凶。单从病症严重性来看,近视也许只是最轻微也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种,但如果任由其发展而不加以重视,日后出现视网膜脱离、早发性白内障、黄斑部出血乃至青光眼的可能性都将大大增加。

  正因如此,如何全屏时代和重屏时代下所产生的各种观看与阅读需求,让各个年龄层的用户都能得到更好的体贴与爱护,是明基持续开发爱眼显示技术与智能照具的最大初衷。在LCD产品中,明基中国设计总监赖建富详细介绍了BenQ爱眼显示器最新装备的BI智慧调光技术,它不仅可以通过硬件上的光传感器,自动侦测光线的强度变化与色温变化,并将显示器亮度与色温智能调整到恰当又舒适的程度,同时还将透过独家内部智慧算法,自动增强画质表现,令画面上的每个细节,依旧表现得清晰而又细腻。

  除了能够提供和谐阅屏亮度的智能调光功能外,BenQ最新爱眼显示器也保留了上代产品脍炙人口的智慧蓝光技术与爱眼不闪屏技术。前者可以从硬件源头高效滤除420~455nm波长的有害蓝光,同时又保留455~480nm波长的有益蓝光,确保画面显示不偏色,真正实现健康色彩两相宜;后者能够从根本上消除荧幕背光的高频闪烁,并且可以在任意显示模式下做到无屏闪,让长时间阅读电子荧幕的重屏使用者”不知不觉放轻松”。迄今为止,明基BenQ已获得莱茵三项爱眼技术认证,不仅做到全面爱眼,更做到高标准爱眼。

  在看过全方位智能爱眼、外观也足够养眼的三大显示器新品之后,明基全球数字家居产品事业部处长潘炯丞,接力介绍了与上述LCD堪称最佳拍档的全系列WiT智能爱眼灯具。据潘炯丞指出,自从1932年世界第一盏阅读台灯问世以来,80年后的今天,台灯的形态几乎没有大的改变,然而现代人却把更多时间用来观看“屏幕”而不是“读书”。伴随阅读需求的改变,台灯也需要来一次彻彻底底的。精益求精的工匠,明基爱眼灯开发团队来到不同应用空间实地调查,更深入了近千位不同职业、不同类型的用户。

  从探索消费者实际需求和潜在需求开始,明基发现传统台灯照射范围相对较小,无法整个桌面工作区域。不仅如此,照明亮度过于集中,容易在电脑荧幕边缘反射出强光,而亮眼的屏幕与昏暗的背景之间也容易产生强烈对比的眩光。这意味着,即便用户使用了最新款的智能爱眼显示器,但有如眼科专家所提到的光线不足、光线不均匀,以及亮暗对比过大等眼睛的光源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为此,明基针对数字网络时代、重屏阅读时代下的“好灯”重新作出了自己的定义。那么,真正的好灯应该是怎样的呢?

  在现场展示区内,展示了明基WiT、WiT Genie与WiT MindDuo三款智能爱眼阅读灯。其中WiT和WiT Genie相同之处在于,照明主体部分均采用弯月微笑形专利设计,目测100公分左右桌面空间不成问题,而顶部飞梭旋钮可让你便利调节色调、色温与亮度,轻松创造不同氛围,另外长按两秒环状金属触控开关,便可进入智能调光模式,两者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前者为双臂设计,后者单臂,因此WiT可调范围相对Genie更大。明基将Genie定义为大孩子们的智能学习灯,而WiT显然适用于更广泛的重屏工作者。

  相形之下,明基最新推出的WiT MindDuo主要以“亲子共读台灯”为。它拥有超广照明光学设计,并且同样具备实时智能调光技术,另外还有入座、离座关闭的人性化自动设计,为父母陪伴孩子一起阅读、一起创作、一起游戏带来最恰当的照明与氛围。以上所有WiT系列智能爱眼灯具,都符合国际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 PAR1789 LED灯频闪规范的要求,可始终提供没有频闪的均匀光线,它们还一致通过了欧盟IEC/EN62471无蓝光危害认证,以高标准和严要求确保成为健康舒适、专为屏幕阅读而生的好台灯!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网店代运营平台应运而生。网店代运营一般表现为代理公司收取运营服务费,帮助电商开办、打理店铺,双方约定的代运营项目可能涵盖注册网店、装修网店、效果营销、客服托管等一项或多项服务。网店代运营作为新兴行业,市场需求大、准入门槛低,平台发展参差不齐,存在监管难度大、容易被利用的问题。

  代运营平台的运营项目中,“炒信”“刷单”类网络虚假交易业务深受部分电商推崇。所谓网络虚假交易,主要是指行为人为获取虚假交易数据、商品声誉、商家信用而实施的虚构交易流程、伪造物流和资金流等行为。部分代运营平台收取一定费用,通过在较短时间内进行虚假交易、虚假点评,帮助客户刷单至一定等级或一定信誉。实践中,代运营平台往往另行开设网站或组建通讯群组,组织人员实施相关网络虚假交易行为。

  网络信用是消费者进行网络交易的重要参考指标。网络虚假交易行为不仅打破网络信用体系,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也了电商公平竞争的局面,对市场经济秩序、社会诚信体系均产生不良影响。对于部分代运营平台组织网络虚假交易行为具有刑事规制的必要性。

  根据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从事非法经营行为,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代运营平台组织的网络虚假交易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很显然,网络虚假交易行为是基于营利目的而开展的经营行为,对市场秩序会造成严重,其非法性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经营内容违法性。依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违反国家,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市场秩序,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处罚。代运营平台通过网站、通讯群组组织大量“刷手”进行虚假交易并在电商平台上发布好评信息或者删除差评,都是为了提升商家信誉和商品声誉,具有相同的违法性。

  二是经营主体资格违法性。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需取得国家许可。实践中,因开设网站、通讯群组门槛低、监管弱、技术要求不高,且行为人一般都明知炒信行为本身处于灰色地带,代运营平台方通常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往往并不符合上述,具有违法性。

  网店代运营平台对外宣传的服务项目中,一项重点业务是对电商平台、产品的推广及营销。部分代运营平台为达到良好的营销效果,往往采用网络虚假交易的方式先行提高电商平台或产品的销量和评价,并以该虚假的信用进行相关宣传、推广。为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全国常委会《关于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3条,对有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追究刑事责任。据此,代运营平台行为人以网络虚假交易方式营造虚假信用并进行虚假宣传,这与虚假广告行为在本质上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以虚假广告罪对其进事评价。

  根据刑法,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布者。广告法对这三类主体作了明确定义,均包括法人、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代运营平台就是扮演了广告经营者和广布者的角色,其发布广告的行为,应当受到广告法的规制。

  将营造虚假网络信用认定为虚假广告的前提下,组织他人进行虚假交易的代运营平台方就可认定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支付报酬要求刷单的电商可依法认定为广告主;具体从事虚假交易行为的“刷手”可视为广布者。以虚假广告罪对网络虚假交易行为进事规制,能够全面打击网络虚假交易行为。

  实践中,有的网店代运营团伙以“采取刷单形式,自买自卖形成虚假交易,人”收取高额“代理经销费用”等方式,向被害人骗取费用。此类行为主要有两种行为模式:一是代运营平台与被害人签署代运营相关服务合同,在被害人支付高额“加盟费”“代理经销费用”的前提下,承诺由行为人对网店进行营销推广,由被害人(被害人亦可委托行为人方)进行网店接单,再由行为人方负责发货,实现交易。其间,行为人组织“刷手”对产品进行刷单,自买自卖,以营造商品销售的,从而被害人加盟或继续投资,尔后携款潜逃。二是代运营平台与被害人签署代运营服务合同,在被害人支付对价的前提下,承诺提供相应的刷单服务,并在实施部分小额刷单行为骗得被害人支付费用之后不按约履行相关合同。

  上述两种模式的行为均涉嫌诈骗犯罪,但在具体适用时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诈骗罪。笔者认为,这两个属于法条竞合,是特殊与普通的关系,在行为手段上具有诸多相似性,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根据刑法,诈骗罪只处罚自然人,而对于合同诈骗罪,单位和个人均是适格主体。代运营平台一般以代运营公司的名义从事相关诈骗活动,行为上表现出一定的组织性,适用何种,在于是否可能涉及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追题。

  2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系单一客体;合同诈骗罪的是复杂客体,除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外,还了市场经济秩序及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第一种行为模式中,代运营平台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诈骗行为,主观动机当然是占有被害人的财物,而根本不具备实际履约的诚意,即使行为人仅将所涉服务合同视为诈骗手段,根本没有履约的意图,但从客观结果来看,该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第二种行为模式中,代运营平台行为人与被害人作为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对以“刷单”为主要服务合同内容的违法性主观上均有明确认知,因该合同违法而自始无效,并不被市场所容许。因此,行为人以该合同实施诈骗,认定其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性存在一定困难,应认定为诈骗罪。

  3在认定代运营平台未提供所谓的服务内容是否构成诈骗时,被害人是否是需要考察的重要内容。目前出现的代运营案例中,代运营公司提供不同套餐服务,尽管各种套餐都有刷信内容,但也有其他的服务内容,如帮助设立网店,对网店进行版面设计、推广等。在此种情况下,要结合代运营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项目及获取的金额、被害人认知等进行综合判断。在实践中,有的被害人仅支付了少量费用,尽管代运营公司未为其实际刷信或有效刷信,但帮助其设立网店并对网店进行了版面设计。有的被害人认为,根据其支付的金额,已经获得了相等的回报,并不认为自己。在此种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如行为人收取了高额费用后根本未提供服务,或提供的服务内容与其承诺有很大差距时,应认定所谓的服务是为了实施诈骗的手段,依法认定为诈骗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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