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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遭”的焦点在执行机制!对时事热点的看法

(编辑:moyun)

“陕西安康19名和司法异地执法遭”事件有了最新进展。8月31日,山西晋中市昔阳县委新闻中心就此事做出回应,称晋中市已成立调查小组,赴昔阳县进行调查,并承诺将客观处理。同时,昔阳方面指出,陕面一行33人到达昔阳县后,在其带队领导和昔阳县法院协商执行事宜之前,其余人员已直接到达矿区执法;陕西安康市三龙公司人员砸损与执行无关的第三方挖掘机,造成与当地矿区工人发生冲突。这与安康方面此前对事件的描述存在不小分歧。

异地执行遇到公开甚至抗法,往往都被提及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其中,一个经常被提及的原因是被执行方认为判决不公。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确实有这种悖论:本地当事人和异地当事人打官司,本地当事人赢得官司的几率高;而执行则相反,异地执行成功率远远低于本地执行成功率。由于感觉异地打官司受到了不对待,那么在异地法院前来执行时,一些当事人就想办法逃避执行,有的还要找机会“理论一番”甚至是“以牙还牙”,这是异地执行经常“一地鸡毛”的重要原因。

大朝天,“各说一边”。虽然产生冲突的原因以及各方的责任有待客观的调查,但长期以来,法院异地执法遇到或产生冲突,早已不能算是新闻。近年来,尽管司法体制在不断深化,诉讼法也多次修改,但这一难题似乎都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而产生此问题的根源主要有三个:一是地方主义的影响。虽然司法是中央事权,但在许多地方,司法判决和执行还受到错综复杂的地方利益影响,导致不能真正地依法判决、依法执行、依法协助执行。二是法院执行体制仍然存在缺陷。执行机构设于法院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缺乏科学有效的协作机制,在此情况下,一个地方的基层法院到另一个地方去执行,难度肯定很大。三是对执行的惩处力度不够。一般情况下,法院执行,法院只能给予司法处罚,对当事人的威慑力明显不够。虽然法律上有抗法罪或者拒不执行判决、裁,但对异地执行者来说,真正启事程序,追究抗法者的责任,也往往面临诸多难题。

要解决法院判决异地执行难,首先要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保障当事人诉讼、健全审判机制、加强司法监督、完善司法信息公开等等,让当事人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执行体制机制。对相关法律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建立全国法院执行协作机制,强化委托执行责任,法院需异地执行的,应当委托异地法院执行,受委托法院应当在法律的时限内,严格依法执行,有故意不执行、延误执行或涉嫌地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责任。正如机关协助追逃一样,只要依程序列为网上逃犯,发现逃犯地方的机关必须立即依法采取措施。做出判决的法院可以前往协助执行,但不冲在执行“最前线”。当然,最理想的模式,则是将执行机构从法院剥离,建立中央垂直管理、全国统一的司法执行体系,只有这样,异地执行难的问题才有望得到较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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