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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丨创新监管制度 构建多元共治的互联网治理模式

社论丨创新监管制度 构建多元共治的互联网治理模式

  2021年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本次《征求意见稿》共分为七章,分别包括总则、网络竞争行为一般规范、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干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从整体上来看,《征求意见稿》在实体、程序、机构三个方面均进行了完善与创新。实体规定方面,在总结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二选一”、数据爬取、大数据杀熟等诸多涉嫌不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认定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回应在程序规定方面,引入了公开承诺整改、专家观察员等制度,彰显了监管制度的创新在执法机构方面,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主导,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协调配合,社会组织、个人、平台经营者积极参与的多元共治模式。

  首先,《征求意见稿》构建了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其他相关政府部门配合、各方组织与个人参与的多元共治、立体监管模式,符合互联网领域竞争秩序维护的要求,可谓执法机构方面的创新。

  第二,《征求意见稿》对兼容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不公平交易行为,提倡以问题为导向的领域立法、综合立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限制交易对象、限制销售区域或时间、限制参与促销等方式,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经营选择,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具有依赖关系的交易相对方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这当中提到的“具有依赖关系的交易相对方”即是对学术界争论已久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法理适用的回应。

  第三,《征求意见稿》注重总结实践经验,回应网络平台竞争热点。譬如,第二十条提及“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数据,并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其中的“构成实质性替代”即为在实际司法判案过程中对数据爬取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重点审查要件之一,对于数据爬取行为的正当性与不正当性之间的界分提供了判断标准。同时,就目前普遍争议的“短视频剪切、搬运”等可能涉嫌不正当使用数据的行为或者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识别与区分,亦提供了判别的思路和标准。

  最后,本次《征求意见稿》在监管机制方面进行了诸多创新,与多元共治模式形成呼应。一是对管辖机关进行了明确,即:一般情况下,对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管辖若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住所地、经营者实际经营地、违法结果发生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相关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二是引入“公开承诺整改”措施,即: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后,应当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承诺整改书,承诺采取消除行为后果的措施。如此一来,便有利于多元主体对经营者整改状况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其他经营者起到威慑作用。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专家观察员”制度,列明了“专家观察员”所需具备的条件及回避情形与保密义务。专家观察员可以依据自身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实践经验等,对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是否有促进创新、提高效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正当理由提出意见。可以期待通过专家观察员制度的确立,来提升执法的公正性与科学、精准度,提高执法水平与竞争执法的社会参与热度。

  由此可见,本次《征求意见稿》在实体、程序、机构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创新,立足于我国互联网领域竞争现状,直面现实问题,总结经验,对诸多引起热议的涉嫌不正当竞争与不公平交易行为予以了回应,构建了多元共治、全民参与竞争秩序维护的基本框架。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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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网络治理模式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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