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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彻!国家网络治理一个重大转变互联网人必看(附结构图)

透彻!国家网络治理一个重大转变互联网人必看(附结构图)

  习总2016年10月9日在中央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随着互联别是移动互联网发展,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

  前段时间,某支付软件开发互动产品,造出“校园日记”噱头,请一些所谓女大学生写生活日记招徕眼球,其中不乏暗示等擦边球行为,显然有违网络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网信部门立即依法依规约谈其负责人,提出问题,指明后果,责令整改。其负责人次日发文《错了就是错了》,公开道歉,关闭有关产品。其集团负责人也发声:“学习反思和自查。”这是有史以来超大型互联网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认错检讨的经典一例;这是网信部门依法运用约谈小杠杆,撬动大企业纠正错误的成功范例。

  过去一段时间,网管力量全程介入,全线布控,取得一定成果,但由于兵力有限,难免捉襟见肘。具体体现在“两保”式管理:

  未得肯綮,缺乏抓手,管理过程中只靠催、求、吓,而被管理对象怠慢、轻视和糊弄,往往陷入尴尬和苦恼。

  2016年,中央网信办提出“重双基、强双责”(注重基础建设、基本规范,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可谓抓住了主要矛盾和根本问题。其中一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就是要调动管理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强调其应当履行的自我管理责任,主动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着力排除病灶和短板。这才是内因,企业最清楚自身漏洞何在,只是以发展为借口无视问题、带病运营,企图走捷径、早壮大。那么,如何推动企业自我完善、自扎篱笆,防患于未然,把问题解决在内部、把违法信息处置在上游呢?

  一是靠主管部门推进法治建设力度,依法依规进行公开管理。随着《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及一系列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颁布,管理依据基本具备。各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法,除了对有关各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不折不扣的处置,还要对自身执法行为予以规范,不可违反规定,失去程序正义,令社会效果打折扣。

  需要明确的是,除了涉及等特别情节,一般情况下应当进行公开管理。从执法依据、处置程序、指令履行等各环节都要使用执法文书,并适当公之于众。公开、透明执法,一来保障了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二来发挥了法治案例的威慑和教育作用,三来树立了法制尊严和政府公信力。各主管部门之间要建立统筹协调机制,避免政出多门、一事二罚等。通过公正执法,也让企业明白,规范管理是为了健康发展,蓬勃发展需要良好秩序,秩序作为一项应然成本和有益门槛,是护身符而非催命符,从而主动配合、自觉守法。

  二是靠社会监督促使企业遵守公序良俗。西方发达国家网络治理有一条经验,即由社会机构、行业组织、民间力量进行公开监督,效果比较明显。北京市网信办曾创设“群众评议”做法,组织社会各界有代表性、有专业知识、有话语权的志愿人士,不定期对网上出现的违公德现象进行集中评议(如“妈妈陪审团”等形式),列出清单、揭露症结、提出建议,然后由媒体公开、连续报道,形成压力。压力之下,涉事企业往往受到公众谴责,形象受损,股价下跌,感到真切痛楚。再如近期人民网等主流媒体、部分自媒体以及广大网民,针对某企业火爆游戏“王者荣耀”野蛮生长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恶劣后果,进行有力监督,随后该企业市值蒸发千亿元以上,迫使其公开声明整改,履行社会责任。

  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都应通过个案狠抓典型,“杀一儆百”,举一反三,敦促企业自扎篱笆,自我完善。由于政府公权力“法有授权才可行”,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抓两头:立法立规,依法处置。中间偌大腹地则在主管部门科学指导下,交由社会监督、企业自律和公众自净,在法律底线之上进行自主自觉的自治。

  需要强调的是,政府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等公共利益,不能越俎代庖、滥用职权、随意介入私域、处置民事纠纷。对于网上涉及公民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侵权行为,应当由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向网站提出要求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依法维权。主管部门及社会机构可以进行普法教育,指导公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但不可越权要求网站就具体个案进行处置。

  本文节选自《网络传播》杂志2017年7月刊,原文标题为《网络治理:从监管监督到自扎篱笆》,全文对此话题有更详尽解读,敬请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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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国家网络治理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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