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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踏空摔倒商家被判赔偿,媒体:警示经营者须履行安保义务

近日,陈某与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舜新城市广场餐厅、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判决书显示,原告陈某在被告经营的肯德基餐厅经过洗手池区域,该区域地面与大堂地面落差约40厘米并设置了与地砖颜色一致的台阶,致使原告踏空摔倒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44225.57元。

应该说,人们因走路不小心导致摔倒甚至摔伤的事情时有发生。但是,在家中摔倒与在商场酒店摔倒的法律后果显然不一样。经营者被判赔偿摔倒顾客14万余元显然给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即经营者理当尽最大限度排除安全隐患,以免让消费者遭遇飞来横祸,让自己遭遇经济损失。

根据《民法典》,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宾馆、商场、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之所以强调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在于经营场所属于公共场所,面对的是不特定的消费者,既有年轻体壮者,也有活泼好动者,更有老幼病残者,既有小心谨慎者,也有粗枝大叶者。这决定了此类场所必须考虑到多数人的性格特征和注意程度,适用更严格的安全保护标准,摆放的相关设备理当比个人住宅内的家具设备更牢固安全。

而且,经营者更清楚经营场所内相关设施的性能和安装状况,因而具有更强的预见风险和控制风险能力。经营者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采取警示、加固、提醒、消除危险等必要措施避免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需要说明的是,这属于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得随意减轻和免除,也不得将该安全保障义务转嫁为消费者的注意义务。譬如,经营者不得因为设置了“小心地滑”警示语就将消费者摔倒归结为“自认倒霉”。

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消费者故意“碰瓷”,凡是在经营场所内受到侵害的,均可视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至于其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则应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具体到本案中,经营者未在“危险”区域配置警示标志,其过错显然较大,应对消费者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该语境中的消费者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的泛称,即并不是购买了商品的人才是消费者。凡是逛商场超市者均属于消费者,哪怕是从商场路过闲逛的,或者是到超市寻找卫生间的,都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范畴,经营者都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一旦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类似判决也说明,再小的经营场所安全隐患都可能带来巨大危险。经营者不该懈怠侥幸,而应尽到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该场所内的相关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至少不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现隐患后及时消除。这样方能有效避免乘客摔倒悲剧,让消费者少些天降之祸,不至于吃饭时还得步步惊心,从而也降低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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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科学技术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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