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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新修订!“男女平等”被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新法速递 新修订!“男女平等”被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10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该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明确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还在各章中不断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确保妇女在、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确保广大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遇、平等享有发展成果。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各方面权益作出规定。在体现和落实全面保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结合妇女自身特点和妇女工作实际,强调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在医疗保健和健康检查、公共设施配建、生育服务保障、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诸多方面,根据妇女特点提供特殊保护。

  同时,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从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提供经费保障、完善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发展妇女卫生健康事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预防和处置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等各方面,完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具体保障措施。

  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

  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

  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规定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心理健康服务支持以及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健康检查,合理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设施。

  在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同时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

  落实习总有关重要讲话精神,规定加强对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全国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指出,本次修订主要有四方面亮点: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内容。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强化特殊保护。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强化妇女联合会等有关方面的保障职责。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强。

  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是继2005年、2018年两次修改后的一次全面修订。官方称,此次修订是回应社会关切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全国代表多次就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完善法律的呼声较高。修订草案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40余万、30余万条意见,是近年来收到意见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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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男女平等是什么法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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