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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桂林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整合城乡居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3号)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的整合工作,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进程,优化提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促进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不断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在全市范围内推进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工作,实现管理体制、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机统一,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的统筹城乡、公平可及、管理规范、便民高效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2016年全面完成市、县区以及乡(镇)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的整合工作,2017年1月1日开始实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一)周密部署、协同推进。按照自治区、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市、县区以及乡(镇)同步开展整合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二)整体移交、平稳过渡。市及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做好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系统及数据等的移交与接收工作,实行整体移交与接收。要制定规范的移交与接收程序,妥善处理好体制、制度并轨期间的有关问题,尽力缩短整合时间,确保行政管理和经办服务队伍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整合期间各县区不得自行制定出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新政策。

  (三)规范有序、稳妥推进。要结合我市及各县区的具体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并按照先整合机构、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系统及数据等,后整合制度的原则,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整合工作。

  (四)问题导向、风险防控。要认真分析和预判整合过程中和整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做好整合工作的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

  (五)严明纪律、加强管理。加强对整合期间的基金管理,严格开展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完善内部、外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一)制定整合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及时制定我市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区根据桂林市整合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全面梳理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制度以及参保、缴费、基金收支、信息系统建设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本县区的整合工作实施方案,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完成时限:8月31日前。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并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完成时限:8月31日前。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

  (三)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及时提出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涉及市本级和城区(不含临桂区)的职能和机构编制的整合意见,做好方案形成议题按程序报市编委会议审定,并指导县区按要求做好此项工作。(完成时限:9月30日前。牵头单位:市、县(区)编制部门,配合单位: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

  (四)人员的移交与接收。根据机构编制部门调整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职能、机构、编制规定和人员核定,开展编制人员的移交与接收工作。市及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为移交单位,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为接收单位。移交以自治区工作方案下发的时间为节点,经编制部门核定的市及各县区(开发区)从事新农合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经办整体划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划入社保经办机构的新农合经办管理人员,其参公过渡办法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要求,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法定程序指导办理。(完成时限:12月15日前。责任单位:市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1.新农合基金(包括大病保险资金)、资产按照“先审计、后移交”的原则,由市及各县区审计部门根据自治区审计部门的实施部署安排对整合前的新农合基金进行审计。(完成时限:2017年6月15日前。牵头单位:市及县区审计部门,配合单位:市及县区卫生计生部门)

  2.审计后的新农合基金随机构编制人员的划转一并移交,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的,按照现行统筹地区有关政策规定解决,不得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之间进行相互调剂。(完成时限: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及各县区财政部门,市及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市及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前尚未结转的新农合参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划入各县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再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完成时限: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及各县区财政部门,市及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六)档案资料移交。市及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含乡、镇新农合办)将新农合的所有档案资料随机构编制人员的划转一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交。移交的档案资料(含所有纸质和电子文档)包括历年的政策文件文书档案;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历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历年基金的收支财务会计凭证、账册和印鉴等。同时按照国家、自治区制定的相关档案整理标准规范整理后方可移交,确保档案移交齐全、完整和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擅自销毁档案。市及各县区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做好档案业务监督和指导工作。(完成时限: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及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市及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市及各县区档案管理部门)

  (七)固定资产移交。市及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含乡、镇新农合办)将新农合使用启动资金及政府投入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登记造册,随机构编制人员的划转一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交;财政部门做好资产划转审批工作。(完成时限: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及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

  (八)信息系统及数据移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制定全市新农合信息系统及数据移交和接收的具体方案,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开发及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对接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完成时限: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一)组织领导。为确保整合工作的顺利推进,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保险监管、发展改革、编制管理等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参加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整合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抽调有关部门人员集中办公。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本县区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整合工作的平稳有序。

  (二)明确责任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整合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做好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系统及数据等的清理与移交工作,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整合过程中的过渡与衔接工作,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整合工作文件的修订、上报、审议及印发;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整合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事项的协调和衔接;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有关整合工作的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划转工作,根据整合后管理和经办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机构,配备人员;财政部门负责新农合基金移交监督和及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落实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调整和划转工作,做好新农合资产划转的监督,为整合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审计部门负责做好新农合基金和资产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要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年度主要工作进行安排,制定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并做好评估。要建立工作调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整合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整合工作落到实处。

  (三)做好宣传。要坚持正确的导向,大力宣传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整合后的具体政策。要认真做好舆情监测和正面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确保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桂林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市人社局局长李安平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分别由市人社局副局长魏承林、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梁滨、市编办副主任丁银健兼任。各县区要相应及时成立领导小组,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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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桂林居民医保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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