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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朔县深夜捣毁淫窝现场查获8人、水疗一条龙服务!

广西朔县深夜捣毁淫窝现场查获8人、水疗一条龙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2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罪起诉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家庭住址湖北省**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罪,2019年8月27日被湖北省随县公安局抓获,并异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2019年8月30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叶某某(在逃)承包了位于广西阳朔县碧莲江景大酒店负一楼后开办百盛会所,用于经营桑拿、、水疗等项目,同时利用该处场地组织人员从事活动,并形成一套管理、收费、分成、提成等内部规定,叶某某及被告人刘某某均为会所股东,并先后由刘某甲(在逃)及被告人刘某某负责管理该会所内的具体事务,其中被告人刘某某负责管理后勤卫生、水电工程、前台收银和财务工作,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刘某丙、周某某(均因本案已被判刑)在该会所内担任楼面经理、营销人员、前台人员、收银员等职务,为会所散发卡片招揽嫖客、接待嫖客介绍服务项目、管理和安排女供嫖客挑选、安排房间收取嫖资等协助行为,从中获取报酬。2016年2月26日,阳朔县公安局民警夜晚巡查时在该会所查获8名正在从事嫖娼活动的违法人员。

  另查明,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湖北省随县公安局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组织妇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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