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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该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时决定还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收容教育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于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备,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已经较少适用,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需要明确的是,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实施,但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刑法还规定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罪名,并规定了明确的法定刑,刑法的规定也是遏制卖淫嫖娼行为的重要手段。有关方面应当继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卖淫、嫖娼行为予以查处;对于组织、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故意传播性病等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卖淫嫖娼是否“合法化”?

  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简称收容教育制度,该制度正式施行于1993年,源于当年9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由行政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根据《办法》进行处罚,期限为6个月至2年的收容教育。

  而要了解该制度的前世今生,却不得不提与它非常相似,同样广为诟病的劳动教养制度。两者虽然名称不同,但本质却极其相似,甚至可以说,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正是建立在劳动教养制度之上。而早在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已被废止。  

 

  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而在1983年,因为特殊的社会环境,当时有一段被称之为“严打”的期间。在这一期间,针对严重性犯罪有着严格的处罚,“流氓罪”、“强奸罪”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而对情节较轻的性犯罪情形,则按劳动教养制度进行了劳动教养。

  1991年1月,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该《决定》第一次对组织卖淫罪规定了死刑。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其中有这样的规定: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

  

 

  1993年9月4日,国务院在此前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正式制订颁布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即此次废止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的源起。

  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正。

  2012年,随着《行政强制法》正式生效,原本许多法规文件的效力即被明确“质疑”了。因为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紧接着即是2013年,备受争议的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但派生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并未当即废止。

  直至今日,2019年12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制度予以正式废止。

  

  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如何处理

  对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有着明确的规定。

  其中第2条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而需要明确的是,虽然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被废止,但并不代表着卖淫、嫖娼行为的合法化。事实上,该制度的废止本身系因其本身的不合法,而非相关行为被允许,这是两个概念。今后对卖淫、嫖娼行为将由《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罪名仍然有效。

  因此,千万不要认为该制度被废止,就代表着卖淫嫖娼的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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