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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科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董事长朱业胜等遭警告

  北京12月16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对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元科技”,股票代码300472.SZ)王展、朱业胜、潘帮南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经查,2018年6月至11月,新元科技控股子公司清投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投智能”)与公司董事王展控制的雪乐山(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乐山”)签订了9份销售合同,构成关联交易,合同金额合计1641.08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99%;2019年6月,清投智能与雪乐山签订1份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750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66%;公司直至2019年4月22日、2019年7月22日才分别对上述关联交易补充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王展作为公司董事、清投智能负责人,未及时报告上述关联交易情况;朱业胜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帮南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负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二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三人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官网,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总部位于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2015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股票简称:新元科技,股票代码:300472。新元科技是一家集研发、设计、智能制造、系统集成、运维服务于一体的一流创新型高科技企业,产品涵盖环境治理、高端智能制造、智能控制、云计算大数据信息技术四个方面。

  据2019年半年报,截至2019年6月30日,新元科技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朱业胜持股比例8.43%,持股数量1117.50万股;王展股比例6.82%,持股数量903.97万股;农银国际投资(苏州)有限公司股比例6.71%,持股数量889.44万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展、朱业胜、潘帮南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139号)

  王展、朱业胜、潘帮南:

  经查,2018年6月至11月,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清投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投智能)与公司董事王展控制的雪乐山(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乐山)签订了9份销售合同,构成关联交易,合同金额合计1,641.08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99%;2019年6月,清投智能与雪乐山签订1份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750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66%;公司直至2019年4月22日、2019年7月22日才分别对上述关联交易补充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王展作为公司董事、清投智能负责人,未及时报告上述关联交易情况;朱业胜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帮南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负主要责任。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二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们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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