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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讯投资深圳证券投资咨询违规 年内3遭证监监管措施

  北京12月16日讯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28号显示,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投资”)深圳分公司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存在个别客户先交费后进行风险测评、个别小额互联网产品未进行风险测评可直接付费、个别微信公众号直接向关注好友推送个股代码和价格信息等问题,个别对外宣传材料存在不准确表述,个别销售人员与客户的沟通存在不当表述。

  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华讯投资深圳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统计发现,这是今年以来华讯投资第三次收到证监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今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称,华讯投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宣传推介环节存在误导性信息。大连证监局对其出具警示函。

  今年5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号)显示,经立案调查、审理查明,华讯投资北京分公司存在向监管机构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的行为。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大连华讯北京分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三)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经检查,你单位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存在个别客户先交费后进行风险测评、个别小额互联网产品未进行风险测评可直接付费、个别微信公众号直接向关注好友推送个股代码和价格信息等问题,个别对外宣传材料存在不准确表述,个别销售人员与客户的沟通存在不当表述。  

  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措施自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你单位应当对上述各项问题全面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切实做到合规经营。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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