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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林

、培训补贴对象个人向培训机构提出的垫支培训费用申请书(见附件);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面向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培训对象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在岗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笫本办法所称培训补贴对象是指《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第一条为有效推进职业培训事业发展,提高职业培训质量,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桂人社发号)、《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桂财社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招生广告不按备案、管理不规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不按提交年审材料或年审评估为“不合格定点培训机构”的;

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1、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见附件);

第三章培训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督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抽调本部门相关科室人员和聘请有职业教育工作经历的社会人员,组成职业培训质量督导队伍(另发文),对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督导。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培训效果检查。培训结束后对开展的理论和实操考试进行督考,了解掌握知识和技能状况、培训后就业率,对培训效果作出客观评价。

第二章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和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桂人社发号)、《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桂财社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定点培训机构以不当手段,骗取、冒领培训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培训补贴;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考试成绩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年审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年审时间、方式、内容逐年行文通知),并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层次作出年审结论。年审结果在、网络上公布。

第十七条培训补贴的申领。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培训对象,培训结束后可以申领培训补贴。培训补贴申领的程序、标准及需提供的材料除按《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办理外,机构代为申领的,还应提供开班申请报告、培训前公示材料、培训质量承诺书、考勤登记表等材料。

第七条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各自审批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对培训对象进行职业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专业技能,开展职业指导,全面提升培训对象综合素质。

第二十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关给予并限期整改处罚。

第一章总则

、培训补贴对象与定点机构签订的垫支培训费用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见附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开班申请。定点培训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每期开班前至少提前个工作日书面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开班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培训的,不能申领培训补贴。开班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4、当期培训教学大纲、课程安排表。

(一)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报告;

第十公示。每期培训开班前,定点培训机构应将本期培训教学计划、培训内容、培训要求、培训可享受的扶持政策及管理机关举报电话等内容以书面方式发放或在适当张榜公布,确保培训知情权。

(三)当期培训质量承诺书;

第四章监督检查

(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十二月底前将下年度培训计划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培训计划应包括计划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期数、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补贴预算、就业意向等。

(五)质量督导员现场督查意见表(见附件);

(八)代为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培训补贴对象花名册(见附件);

(四)考试考核。每期培训结束,定点培训机构应组织培训对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核办法另行文。

(五)取得定点培训资格后一年内未开展培训或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培训任务的的。

(十一)本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十二)培训补贴对象个人资料部分:

第十五条教学管理

(二)培训过程检查。是否按教学大纲实施教学;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是否一致;教师备课授课情况;到课情况;完成作业或实操作品情况;培训课时特别是实训实操课时是否符合要求等。

(六)申请培训补贴报告(见附件);

(一)管理机关给予并限期整改处罚,拒不改正的;

第十六条学籍管理。建立学藉管理制度,对每个参加培训的进行电子注册,建立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林市财政局

(四)当期培训教学大纲及课程安排表;

(四)追踪回访。培训结束后,通过电话回访,收集培训对象的意见和。

第九条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在许可的培训职业(工种)范围内开展培训业务,不得超范围培训。因市场需要确需扩大培训范围的,须经主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职业技能培训质量承诺书(见附件);

、六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就业协议、营业执照或其他就业创业证明材料。

(一)不按教学计划组织培训,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但情节轻微的;

、《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高校、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证明;

(二)培训情况:包括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时间、考试成绩、证书种类及编号。

第六条定点培训机构由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评估审查,确认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十三)考试试卷样本。

、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

(二)将定点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的;或进行合作办学的;

(十)考勤登记表;

质量督导检查,以培训班次为单位,由名以上质量督导员实施。每次检查结束,应填写《职业培训现场督查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送定点培训机构存档。

(五)培训满意率低于的。

第五条具备职业教育、职业培训资质的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可自愿申请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一)开班前检查。培训对象资格审查、定点机构是否进行培训前公示;培训内容是否在许可的职业(工种)范围内;教师授课资格、培训场所及教学设施是否达标等。

第二十一条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机制。举报电话分别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将举报电话明确告之所有培训。

(四)培训合格率低于的;

1、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报告一式二份(见附件);

第十一条广告管理。定点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必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招生广告不得对外发布。审核内容包括:培训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及培训对象可享受的优惠条件等内容。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是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将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创业)率、培训满意度等作为考核评估的主要指标。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质。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培训机构:

(一)教材使用。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使用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教材原则上在市劳动书店统一订购。确需使用自编教材的,必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为确保教学效果和培训质量,职业技能培训每班人数不超过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档案整理。定点培训机构应有专人负责申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档案以每个培训班为单位收集、整理,归档资料内容及顺序如下:

第八条市本级确认的定点培训机构下县、下乡培训,应征得所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培训结束后,向所在县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但下县、下乡开展工艺复杂、技术含量高的职业(工种)培训,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举办,所需培训补贴由市本级拨付。

(二)培训前公示材料;

(三)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培训补贴的;

(三)就业创业情况:包括就业单位、从事职业(工种)、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明、用工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及联系人;自主创业的包括创业项目、创业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3、职业技能培训花名册(见附件)

(三)考勤登记制度。各定点培训机构应对参加培训的进行考勤登记,每天上、下午或晚上第一节课,都必须亲自签名登记。到课率低于的(到课率实际参加培训课时÷按教学计划的培训课时),不得结业,也不得申领培训补贴。签到登记表应妥善保管,作为申领培训补贴的重要依据。

(四)收费及培训补贴申领情况。

(一)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上述—项个人材料单独集中装订,按培训补贴对象花名册先后顺序排列。

第二十四条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关于印发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授课教师无教案或教案不完整的;

(二)培训课时。各职业(工种)培训课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执行。并按开设理论课程和实训实操课程,实训实操课时一般不少于总课时的。不得擅自调整、缩减教学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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