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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原标题: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057号《关于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6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9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总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4,838.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876万元,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962.3万元,上述资金于2017年1月9日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资并出具天健验[2017]6-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截至2017年1月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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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海通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海通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臧黎明、郑瑜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海通证券。

  6、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海通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海通证券发现公司、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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