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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武汉分行科普:抵押物被查封后的操作和应用(2

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财产,如被其他法院查封或多轮查封,通常会在处置中遇到诸多障碍,从而影响银行债权顺利受偿。长期以来,对于财产上既有优先债权又涉及多轮查封的处置,因我国法律、法规尚不明确,导致各地在执行中做法不一,引起很多争议。2016年4月14日起实施的《最高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很好的解决了各级之前一直存在的执行困惑,也对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财产快速、顺利处置带来实质性的利好。

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第二条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二、实际操作及运用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第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一)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后的操作和运用。

第四条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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