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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改行程问题突出—北海到桂林旅游团

案例一

分析:在国内段,导游张某在旅游车上推销商品的行为违反了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商品”的,同时,其还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案情:游客刘先生一家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美国阿拉斯加、夏威夷、西海岸豪华15日”旅游团。行程开始后,按照约定,旅行社应安排游客住在拉斯维加斯的威尼斯人酒店或蒙特卡洛酒店。但实际上,团内游客被安排住在了美高梅酒店。行程开始后的第三天,按照约定应参观夏威夷的珍珠港和亚利桑那纪念堂。可当旅游团参观完珍珠港后,随团领队宣布亚利桑那纪念堂的参观项目取消了,而且随后参观的几个景点,均只给游客留出15分钟的时间。最后,随团领队带游客来到一个珊瑚购物店。此时,刘先生才明白该领队为何要压缩参观景点的时间。

案情:游客高女士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赴山西等地游玩的旅游团。在赶往五台山景区时,导游在车上对游客讲述了自己对当地个别人物的看法,其中了很多庸俗的内容,高女士感到不堪,她便要求导游一些有关五台山的文化内容。导游表示,什么内容由他自己说了算,不愿意听可以下车,并当场高女士。在到达五台山景区入口时,该导游未提供高女士门票,高女士只好自行购票进入景区。

案例二

分析:经旅游质监执法部门核查,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马女士无导游资质,是该旅行社的老客户。根据《旅游法》第九十六条,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领队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导游未按要求

分析: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向旅游者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本案中,导游未按要求五台山的人文和自然情况,并在中庸俗内容,违反了上述,高女士予以提醒属适当行为。此外,该导游未按合同约定安排高女士进入景区游览,按照《旅游法》第七十条,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向高女士做出赔偿。

案情:游客范先生报名参加了“广西、越南11日”旅游团。行程开始后,范先生发现旅行社并未兑现自己的“无购物安排”承诺。在国内段旅游时,导游张某在旅游车上向游客推销龙眼干。在越南段旅游时,当地地接导游一天中带游客进了5个购物点,因耽误了大量时间,行程中计划的剑湖商业区及河内36条古街等游览项目被取消。在从越南返回国内的途中,导游又带领游客进了一家“芒街免税店”,造成约定的游览北部湾广场30分钟项目变成了乘坐大巴车匆匆观赏。

未经游客同意安排购物点

本报记者 孟刚

分析: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程安排。

案例四

案情:游客王先生今年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广西双卧10日游”旅游团,到达集合地点后他发现随团导游是一位年龄较大的马姓女士;更令他惊奇的是,这位马导游还带着自己的亲戚一起跟随旅游团游玩,上还抢占旅游车的前排座位。在从桂林到北海的上,马导游因为疏忽,漏掉了两位游客,随团游客随即将其投诉到旅游质监部门。

旅行社委派无资质导游

案例三

领队擅自更改约定行程

近日,国家旅游局通报了今年第二季度旅游投诉举报案例,主要涉及无资质导游、改变行程安排购物、实际行程与约定不符、履行合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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