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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报道!桂林女子发生车祸,结果获赔近百万!

车祸患者在救护车里又出意外,谁该为她的死亡负责...桂林发生的这起案件上了央视《今日说法》,复杂的案情一波三折,最终的结果又是如何?

一次急刹车造成二次伤害,

女子不幸离开人世

2016年12月,桂林永福县的尹新亮接到电话,得知妻子谢小姑发生车祸,他马上赶到现场。

医生发现谢小姑的伤主要集中在头部和胸部并处于昏迷状态。医护人员和尹新亮将谢小姑抬到救护车里的担架上并送往医院。

鉴于谢小姑的伤势集中在胸部,急救人员不敢用担架的安全带绑住谢小姑的身体,担心已经骨折的肋骨会戳伤肺部。因此,医护人员和尹新亮用手固定住谢小姑的身体。

救护车行驶过程中,司机为避让老人司机紧急刹车由于惯性,救护车里的谢小姑被甩出担架,并滑到前方座椅的两腿之间。谢小姑的头被卡在座椅下面不能动弹。

医护人员将谢小姑从座椅下面拉出来安置好,救护车再次启动开往医院。经过21天的抢救治疗,谢小姑还是离开了人世

两次事故的责任该如何划分?

妻子突然离世,尹新亮感觉天要塌了。他们夫妻养育了四个子女,他主要在家里种田,偶尔打零工补贴家用。

谢小姑在附近的制板厂工作,每月有3000多元的收入。可以说妻子是家中的顶梁柱,如今妻子离世,孩子该怎么办?为此,谢小姑的家人将王日波告上法庭。

永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事发当日,双方驾驶的车辆都无车牌且制动不良。

在行驶过程中,谢小姑左拐没有及时避让对面直行的车辆,而王日波超速行驶。警方认为谢小姑和摩托车主人王日波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

对于谢小姑的死亡,王日波和医院又该如何划分承担责任的比例呢?

法院对两次事故进行综合评判,认为谢小姑死亡原因主要在第一次交通事故。据此法院对诉讼各方的责任比例进行划分:对于受害人谢小姑的死亡,第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承担80%的责任,由谢小姑和王日波各承担其中的50%

第二起救护车急刹车的责任人承担20%的责任,因谢小姑无过错,这20%责任全由县人民医院承担

法院判决王日波除去已垫付的41000元外,还应赔偿谢小姑家人74600余元,永福县人民医院赔偿谢小姑家人88000余元。

医院起诉:存在重复赔偿

2018年5月,永福县人民医院将谢小姑家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他们在一年前签订的调解协议,并由谢小姑家人支付此前的医疗费79000余元。

原来,在案件判决之前,医院和谢小姑家人在永福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

协议规定:医院免去谢小姑住院治疗期间所欠的医疗费79000余元,患者保证以后不得因此事追究医方责任并放弃对医方诉讼的权利。

案件判决后,医院将88000元赔偿款转给法院。医院希望解除之前的调解协议,认为谢小姑家人在签订协议后又追加医院为被告,此行为违反了协议的规定。

谢小姑家人认为,追加医院为被告是第一被告王日波申请的,他们履行的协议与法院判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2018年7月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调解协议和诉讼判决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被告人谢小姑家人在与县医院的纠纷解决上选择诉讼判决县医院承担责任,则调解协议承担责任被视为自动放弃。

原调解协议中涉及的医疗费再进行计算则出现损失重复,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原协议,谢小姑家人支付县人民医院医疗费79000余元

上班途中遇车祸应属工伤?

最终获赔90多万元

尹新亮说,妻子做的是排板工,工厂每月都通过银行发工资,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

截至事故发生时,谢小姑在工厂已经做了半年,尹新亮认为工厂与妻子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此外,尹新亮提供了妻子手机中按月发放工资的短信记录。

苏琼珍觉得委屈,自己只是雇佣附近村庄的农民工,用工关系非常松散。况且谢小姑又不是在厂内发生意外的,怎么要她进行赔偿呢?

对此,永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认为:根据谢小姑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以及报酬方式等证据,可以认定谢小姑是受制板厂的管理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支持了尹新亮的仲裁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谢小姑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而非主要责任,此外有证人证明谢小姑当时的确是在上班途中。据此,法院判决桂福星禾木业制板厂支付谢小姑家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17900余元

对于判决结果,苏琼珍表示接受,但高额的赔偿金让她心有余而力不足。90多万的高额赔偿足以让她的工厂面临倒闭,将来的执行也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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