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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桂政办发〔号)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各县(区)也要依法整合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相应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科(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科科长兼任。

  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各县(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08号)要求,组建相应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各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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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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