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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选择性退休”的建议

智库观点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课题组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趋势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求,建议实行“选择性退休”,以有效应对“增长与养老”失衡的突出矛盾。

“选择性退休”是延迟退休年龄的重要选项

实行“选择性退休”,实质是以可选择的退休年龄区间取代“一刀切”的法定退休年龄。例如,挪威、美国和德国等把退休年龄区间设定为“62—75岁”和“62—70岁”不等,62岁是可以部分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下限,75岁和70岁是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年龄上限;67岁为正常退休年龄即可以全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这种做法增大了劳动者的选择空间,降低改革阻力,容易获得社会支持。

“选择性退休”的突出特征是“自主选择”,即在区分可退休年龄与正常退休年龄(可退休年龄是指劳动者自主选择提前退休、可部分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正常退休年龄为可全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退休年龄区间应根据人均预期寿命、健康寿命、随受教育年限提高而提高的初始劳动年龄等因素动态调整)的前提下,个人在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的年龄、领取养老金的比例、继续就业等方面可以综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这种做法,在尊重个人选择权的同时,体现鼓励延迟退休年龄的基本导向。

总的看,“选择性退休”有四个重要目标: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劳动力供给;挖掘人口素质红利,有效利用高素质老年劳动力;缓解养老保险支出压力和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贴压力,增加养老金可持续性;降低企业社会保障缴费压力。

分性别、分群体推行“选择性退休”

把人均期望寿命和退休后预期寿命余年作为确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重要参照。预计到2035年左右,我国人均期望寿命将达到82岁左右。到那时如果把65岁作为男性正常退休年龄即全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意味着退休后人均预期余年为17年,这与OECD国家2015年的退休后人均预期余年接近。

设置分步实行男女选择性退休年龄的时间表。目前我国政策规定女性职工50岁退休,女性干部55岁退休,并且我国女性承担的家庭照护责任普遍较男性更多,应设置更长的过渡期。

坚持不同职业、不同群体的公平原则和例外原则。对特殊工种、特殊行业和特殊群体设置有更大选择空间的正常退休年龄和“选择性退休”年龄区间。

鼓励科研、教育、医疗、文化等人力资本密集型行业率先实行选择性退休政策。

建立与“选择性退休”相适应的养老金调节机制

在突出“自主选择”的同时,以有效的养老金激励机制强化鼓励延迟退休的导向。劳动者在正常退休年龄前选择提前退休的,根据社保缴费年限减扣一定比例的养老金;在正常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的,增加一定比例的养老金。

合理调整第一支柱养老金缴费率,降低企业负担从而增强企业改革动力。

逐步提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综合考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预期寿命余年等因素,动态、分步调整最低缴费年限,争取到2050年一般行业领取全额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由目前的15年提高到30年。

针对特殊行业、职业、人群设置领取养老金的优惠条款。尤其是常年接触辐射、毒性、超强度噪音等行业,劳动者正常退休年龄和退休年龄区间可在一般行业退休年龄区间下限的基础上再提前5年甚至更长时间。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工作到正常退休年龄的应允许提前退休,并可依法全额领取养老金及政府养老救济金。

实行与“选择性退休”相配套的结构性政策

全面推行积极就业政策。营造以能力为导向而不是年龄为导向的公平就业环境;设立老年人就业服务机构,为老年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评估等提供一站式服务;把老年大学、老年人再就业培训等纳入公共教育和就业服务的范围。

推行支持“选择性退休”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选择延迟退休的劳动者获得的工资收入实施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对企业因雇用延迟退休者而产生的养老金等缴费义务,给予税费减免激励。

强化“选择性退休”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中尚缺少保护和促进老年人就业的规定。为此,应加快调整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为实行“选择性退休”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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