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刑事追究力度须加大
11月6日,中国证监会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12宗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6宗证券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和6宗证券行政违法典型案例。这再次发出了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特别是财务造假刑事追究力度加大的信号。
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财务造假严重毁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市场信心,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财务造假屡禁不绝,主要原因是违法成本偏低,与其违法收益不匹配。有专家曾指出,我国资本市场过去存在“三高三低”问题,即违法成本低、违法收益高;守信收益低、守信成本高;维权收益低、维权成本高。
财务造假屡禁不绝,还导致市场投资理念被扭曲。A股市场短期交易行为突出,股东平均持股期限偏短,尤其是散户“炒短”陋习难改。不少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缺乏信心,有的担心业绩“变脸”,生怕遇上造假“黑天鹅”。
随着新《证券法》2020年3月起实施,对财务造假的行政处罚力度加大。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处罚并非打击财务造假的“终点”,对严重违法者不是“一罚了之”。
从严打击财务造假的信号越来越明确。日前举行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会议强调,要加快健全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惩治力度,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协作,推动构建良好市场秩序。今年以来,国务院金融委多次召开会议部署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相关工作,明确提出“零容忍”的要求。
此次发布12宗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检察机关将按照“零容忍”的要求,根据新《证券法》,针对注册制改革的特点,积极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案件的刑事追究力度,共同净化资本市场的生态环境。最高检结合检察机关的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实际,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立法建议,积极推动《刑法》证券期货犯罪相关条文的修改,进一步严密法网,提高证券期货犯罪成本。
央行11月6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0)》建议,新《证券法》已大幅提高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但现行《刑法》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等证券期货犯罪的处罚仍偏轻,未完全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建议尽快修订完善《刑法》,提高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等犯罪行为的刑罚力度。
有市场人士指出,虽然新《证券法》的处罚标准提高,但与造假产生的巨额违法收益相比,仍会有人铤而走险。不仅要行政罚款,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财务造假更具打击力度。无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都无可逃脱,才会让财务造假者闻风丧胆,从而显著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因而,修订完善《刑法》有关规定,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罚金数额标准,对涉及财务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中介机构“全链条”从严追责,是从严打击财务造假违法行为的重要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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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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