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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高黎社区居民委员会诉梁欢华劳动合同纠纷案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高黎社区居民委员会诉梁欢华劳动合同纠纷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欢华,女,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高沙路自地坊38号。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高黎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梁欢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02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5年2月1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一份《出纳、会计人员聘用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上诉人聘用被上诉人担任居委会及资产管理公司会计职务,聘用期为三年,从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2月1日止;聘用期内,参照居委会在编人员办事员的待遇标准,被上诉人每月工资为2666.67元,每年支付不低于32000元报酬给被上诉人。该合同第六条对违约责任约定如下:“……在合同期内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同意及上级主管部门书面同意,不得单方解除和变更本合同,……上诉人若单方解除合同,上诉人应一次性支付合同未履行期限的工资总额给被上诉人,并支付该工资总额20%的违约金”。该合同除上诉人、被上诉人签名盖章外,还盖有“中国党容桂街道办事处高黎社区支部委员会”和“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居村工作办公室”的公章。2005年9月30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高黎居委员会经济入不敷支,经两委成员研究,决定从2005年10月30日解聘梁欢华女士,薪酬计算至2005年10月30日止。……你在高黎资产管理办公室工作年限一年,前12月平均工资2450元,一次性补偿2450元”。被上诉人于2005年10月14日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高黎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05年9月30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共86400.09元。该仲裁委于2005年10月20日作出顺劳仲不字[2005]第299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高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梁欢华的仲裁申请不属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自2004年11月担任高黎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同时兼任上诉人的会计职务,一直在高黎资产管理公司收取工资,其中2004年11月至2005年1月的每月工资为1800元,2005年2月至5月开始每月工资为2666.67元。2005年6月被上诉人接受上诉人的安排到容桂街高黎资产管理办公室工作, 上诉人以高黎资产管理办公室的名义按每月2666.67元发放了被上诉人2005年6月至10月的工资。诉讼期间,被上诉人仍在容桂街高黎资产管理办公室从事会计工作,办理财务交接手续。另查,2001年8月21日顺德市委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规范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顺办发[2001]23号文件),规定:村级集体资产不得量化到个人,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各村成立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和运营;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按《公司法》进行组建,享受村级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接受村委会的领导;资产管理公司设会计员、出纳员各一名,并按《农村会计选聘制实施办法》的规定聘任;村委会不另行配置会计、出纳,其行政收支专帐由资产管理公司会计人员兼管。2001年10月12日,当时的顺德市容桂镇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居(村)资产管理公司架构及人员报酬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内容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公司经理由各居(村)委聘任;经理参照本居民区(村)支部委员的标准,副经理不得高于经理的80%,会计、出纳和工作人员参照本居(村)委会办事员的标准。根据上述文件,2001年11月8日上诉人及当时顺德市容桂镇高黎经济联合社共同出资50万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顺德市容桂镇高黎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01年11月21日经核准成立,在2004年6月变更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是对高黎村民委员会集体资产管理及营运。2005年5月23日,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向各社区(村)下发了《关于设立居(村)资产管理办公室的通知》该通知内容为:“为进一步规范居(村)级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经办事处研究,决定从2005年4月30日起,撤销居(村)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办公室。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职能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行使”。根据该文件,上诉人在2005年6月设立了高黎资产管理办公室,行使高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职能。高黎资产管理公司经股东会议决定注销,在2005年6月1日成立清算组,由冯焯心担任清算组长、吴惠珍、梁欢华担任清算组成员,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在2005年9月29日被核准注销。在高黎资产管理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清算报告中,载明清算组于2005年8月28日完成了清算工作,债权债务于2005年8月清算完毕,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已转入资产管理办公室。2005年9月22日上诉人出台《理顺高黎资产管理办公室经营管理方案》,决定实行精简不必要的工作人员,对保留的工作人员削减薪酬的方法,其中包括将本案被上诉人作为裁减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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