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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实施乡村道路“三项工程”深化“四好农村路”高质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实施乡村道路“三项工程”深化“四好农村路”高质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实施乡村道路“三项工程”深化“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桂林市实施乡村道路“三项工程”深化“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不断改善和提升桂林市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地区群众出行条件,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实施乡村道路“三项工程”深化“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2号)要求,结合桂林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总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桂林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总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政府主导、有序推进、建养并重”的原则,启动实施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全面扩大乡村道路覆盖面,全面提升农村生产保障能力,全面提升群众出行服务水平,助力加快建设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

  (二)总体目标。力争到2025年底,实现全市具备条件的自然村(屯)基本通硬化路,基本完成已硬化路面严重破损或路面宽度过窄的通自然村(屯)道路改造,基本完成乡村道路安全隐患治理,将达到等级公路标准的自然村(屯)道路全部纳入村道进行管养。优先支持乡村道路“三项工程”范围内的国有农林场道路建设。

  对桂林市2013公里通自然村(屯)道路进行硬化,通30户以上(含)的自然村(屯)道路,按路面宽度4.5米标准建设;通30户以下的自然村(屯)道路,按路面宽度3.5米标准(含错车道)建设。

  (2)对通30户(含)至50户的自然村(屯)道路,路面宽度低于3.5米的,按4.5米标准加宽;路面宽度3.5米以上(含)至4.5米以下的,每公里建设3个错车道。

  (3)对通30户以下的自然村(屯)道路,路面宽度低于3.5米的,按3.5米标准(含错车道)加宽;路面宽度3.5米以上(含)至4.5米以下的,每公里建设3个错车道。

  (一)自然村(屯)道路通畅工程及提升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采用不低于18厘米厚的水泥混凝土路面,路面宽度为4.5米的道路路基宽度不低于5米,路面宽度为3.5米的道路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交通量大或重车通行的路段应当采用20厘米厚的水泥混凝土路面,特殊路段经专家论证保证通行安全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建设标准。道路建设要与当地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相协调,尽可能利用旧路,完善排水等设施,切实提高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安全运输保障能力,延长道路使用寿命。串联多个自然村(屯)的道路,按所串联最高户数的自然村(屯)道路建设及补助标准执行。对涉及资源、旅游、产业的道路,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向乡村旅游景点、农产品集散地、产业基地等延伸并适当提高建设及补助标准。除以上情况外,如当地意愿强烈,且在用地和自筹资金有保障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建设标准,但补助标准不提高。

  (二)乡村道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执行。对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视线遮挡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科学合理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对经过学校、农贸市场等混合交通量较大的路段,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达到《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自然村(屯)道路纳入村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要求进行管养。县(市、区)政府要落实管养主体责任,通过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养护资金。乡(镇)政府负责日常养护,指派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养护工作,指导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护工作。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村民自愿、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群众参与日常养护工作。

  桂林市乡村道路“三项工程”项目共21458个18240公里,总投资约53亿元,其中上级补助(国家、自治区)资金约38亿元,自筹资金约15亿元。自筹资金由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通过整合其他涉农资金,采取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多渠道筹措解决。对各类资金,要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安排及使用。衔接资金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3号)规定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桂林市“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工作协调小组要统筹推进乡村道路“三项工程”项目建设工作,逐年分解下达我市年度建设任务并督导各县(市、区)抓好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农村交通基础设施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通知》(桂交建管函〔2021〕469号)有关要求,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通过自然村(屯)道路等路基工程、路面硬化及防护设施等小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当地农民参与“三项工程”建设工作,统筹推进乡村道路“三项工程”项目实施工作,做好用地等要素保障。乡(镇)政府和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广泛动员群众支持乡村道路“三项工程”项目建设工作,配合做好用地等要素保障,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建设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建设主体责任,多渠道筹措乡村道路“三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补助资金使用的管理,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对擅自改变补助资金用途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保障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市乡村振兴局要指导各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在政策范围内安排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建设,配合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和监督项目推进。

  (三)做好职责分工。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络,按职责抓好落实,全市形成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单位要全力配合乡村道路“三项工程”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提高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的审批效率,保障项目用地、用林等需求,建立项目审批(核准)“绿色通道”,做好村内村外道路的实施,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四)严格建设管理。一是规范申报程序。各县(市、区)实施乡村道路“三项工程”项目,要按照“自治区统筹、市县组织、乡村上报”的程序,由自然村(屯)村民小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提出申请,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汇总,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乡村振兴部门初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乡村振兴部门复核上报,自治区纳入年度计划。二是强化质量管理。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等部颁标准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公路标准化管理系列文件,规范工程标准,严格建设程序,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三是加强项目管理,项目完工后,各县(市、区)要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等部门进行交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和通车运行。

  (五)加强督促指导。工作协调小组要全面加大对乡村道路“三项工程”督促检查力度,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针对项目进度明显缓慢、预估难以顺利完成的情况,视情况向市政府进行汇报,采取集体会商或约谈的方式,研究合理的解决方案,切实加快项目推进。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完善奖惩机制。一是各县(市、区)乡村道路“三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等工作将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按照“三项工程”专项考核办法每年度对各县(市、区)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评分,排出名次。二是按照乡村道路“三项工程”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市级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每年统筹安排1000万元用于奖励完成情况优秀的县(市、区)。三是“三项工程”专项考核办法由工作协调小组另行制定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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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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