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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 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 规定,研究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相关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 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 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全市各类 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 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市全民所有 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拟订全市全民所 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 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 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国家提出 的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 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 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 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 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 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 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 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 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 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 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城市测量管 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工作对城市建设和发展 的综合协调作用。负责提出全市规划管理地方立法项目建议,根 据市政府委托,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城市发展战略和城乡 规划。按权限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规划监察,查处各 类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全市规划法治宣传教育。

  (八)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与规 划管理及批后管理和监察工作。指导县(市)、镇乡村规划编制和 监督实施工作。指导县(市)村镇规划管理部门业务技术培训工 作。会同文物管理部门进行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历史街区、 保护地段等)的评定及规划审查报批工作。会同园林绿化等部门 进行全市风景名胜区评定及规划的审查报批。

  (九)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和城市测量行业管理,制定全市城 乡规划、测绘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下达和管理城乡规划、测绘 指定性和有关科研任务,组织开展市级规划设计方案征集评选工 作,组织建设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负责全市规划技术档案的 收集整理和利用。负责城市规划展示馆的组织和管理。

  (十)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牵头组织编制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 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 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 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 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负责地质 勘查项目、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的属地管理工作。负责地质灾 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 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钟乳石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 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 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 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 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 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五)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 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 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六)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 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 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自 然资源对外合作。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对外合作发展战 略、规划、计划和政策。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组织履行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

  (十七)根据授权,对县级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 区党委、自治区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 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督 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依法查处重大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 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县(市)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处理、公文审核、机要和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稿。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督查、计生、扶贫、物资采购、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综合科(重大项目办公室 )。承担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管理形势分析。负责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项目涉及自然资源业务的总协调工作,跟踪管理项目用地进展情况。负责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项目统计和上报工作。承办市重大项目推进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政策法规与督察科。承担全市与自然资源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承担有关合同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本部门权责清单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调整及更新工作。调研和起草全市有关自然资源的综合性政策建议。承担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调处有关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系统政策执行情况等督察工作。

  (四)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依法承担报国务院、自治区、市政府批准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工作。依法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批复等审批结果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综合统计。参与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参与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信访、复查复核。

  (五)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开展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建设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拟订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七)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科。拟订并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落实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并落实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指导开展市本级国有土地收储工作,承担报自治区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各地建立完善自然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落实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完善和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和政策,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八)自然资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土地划拨、土地出让、旅游改革用地、低效用地、矿产出让、土地储备收储及大额资金拨付等审查工作。负责拟定和上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组织协调市土地审查委员会、市土地价格审查领导小组会议,跟踪审议事项落实情况。负责协调公开出让相关事宜。承办市土地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国土空间规划科。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发展战略和城乡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承担报国务院、自治区、市政府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审核和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负责统筹重要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和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和监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十一)城市规划管理科。负责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采购、组织编制、评审报批以及相关成果评估验收修编、调整工作。负责提出规划、测绘指令性年度任务计划并组织落实。负责审核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条件。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市重大规划项目开展前期研究并提出研究成果。

  (十二)规划技术科。负责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风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市规划区内道路、各类综合管线规划及设计方案的审批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风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交通可行性论证评审。负责组织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技术审查。负责城市规划设计指导及城市测绘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外地来桂林和新成立的城市测绘、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定初审和申报。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审核城乡规划和设计管理技术标准并指导实施。

  (十三)公共规划管理科。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道路、广场、桥涵、电力、电讯、给水、排水、燃气等构筑物及管线工程的核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道路交通规划管理。负责协调综合管线规划矛盾。

  (十四)社会规划管理科。负责提出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性质均未改变的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办理规划行政许可手续。负责审核工程规划设计总平面图。负责组织规划定点项目的工程基础放线验线工作。协调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矛盾。

  (十五)名城保护和景观规划科。负责和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承办市历史文化名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景观风貌规划的编制、审核以及相关修编、调整工作。负责审核全市重点景观区域、公园、景区(点)、广场、各类绿地、公共空间、景观城区、主要道路两侧非建筑区等公共空间的绿化、景观、文化小品、雕塑和公园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城市设计和工程设计方案。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户外广告、城市景观照明等规划管理工作。

  (十六)村镇规划管理科。负责村镇规划统计年报工作。配合督促检查各县(市)城镇规划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县(市)城、建制镇、集镇、乡村规划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各县(市)县域城镇空间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乡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论证报批。

  (十七)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地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

  (十八)耕地保护监督科。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九)地质勘查矿产保护科。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承担地质勘查项目、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的属地管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拟订和落实全市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和钟乳石。

  (二十)矿业权管理科。贯彻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矿业权市场。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落实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一)地理信息和测绘科。拟订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全市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和测绘产品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备案外国组织、个人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

  (二十二)执法督察科。执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订全市自然资源、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违法案件。依法查处重大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协调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违法建设工程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指导市、县(市)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业务培训。负责协调全市重大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汇总分析全市自然资源督察工作重要信息和违法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科技和档案科。拟订和落实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负责文书档案和业务档案的搜集、整理、管理和利用。指导、协调局直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二十四)财务科。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非税收入征缴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及重大专项投资监管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及相关信息公开。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政策措施,参与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二十五)人事科。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市局党组管理的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及管理。负责编制干部职工培训规划、计划,组织干部职工培训。负责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三)科技和档案科。拟订和落实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负责文书档案和业务档案的搜集、整理、管理和利用。指导、协调局直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二十四)财务科。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非税收入征缴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及重大专项投资监管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及相关信息公开。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政策措施,参与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二十五)人事科。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市局党组管理的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及管理。负责编制干部职工培训规划、计划,组织干部职工培训。负责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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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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