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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br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br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2016〕9号)精神,引导推动服务业集聚发展、集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桂林市市级服务业集聚区是指以特色资源或优势产业为核心,以某一服务产业为主导,相关服务产业相配套,产业特色鲜明,空间相对集中,资源集合、产业集群、服务集成的特定功能区;或者根据资源禀赋、交通区位和消费需求,企业成散点式密集分布,共享资源、共筑平台,聚而成市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组织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当地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申报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坚持过程与结果并重原则,注重对集聚区规划、建设、改造、培育等的引导和扶持,注重对集聚区招商和运营的支持。

  (二)符合桂林市服务业发展方向及区域功能布局,在市内外乃至区内外具备较强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具备行业引领作用;

  (三)有较为完善的建设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合理、业态特色鲜明、空间相对集中、区域边界基本确定、投融资与开发方案明晰、市场招商策略清晰;

  (四)有明确的管理运营或公共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条件良好,配套服务完善,能够为集聚区内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交流、人才、技术等公共服务;

  (七)具有相关吸引外部经济体及人才入驻、扶持产业发展、培育企业成长和鼓励创业创新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市级服务业集聚区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根据不同行业和业态,各类集聚区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生态旅游综合服务集聚区以从事旅游服务、休闲度假的企业为主体,以生态旅游产品或休闲娱乐重大项目为依托,特色鲜明,配套完善,产业链长,拉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效果明显,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覆盖区域土地面积15平方公里以上,年接待游客100万人次以上,年旅游综合收入5亿元以上。文化旅游综合服务集聚区以从事文化演艺、休闲娱乐的企业为主体,以文化休闲娱乐、特色文化商业街区等文化娱乐类重大项目为依托,区内有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重点布局在城镇建成区内或近郊,规划占地面积1000亩以上,年接待游客100万人次以上,年旅游综合收入3亿元以上。旅游集散服务中心布局在交通网络核心节点上,以游客集散和综合服务为主要功能,占地面积50亩以上,年集散游客100万人次以上,综合服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

  以从事休闲健身、养生旅游、医疗旅游、特色康复、社会化养老的企业为主体,以健康养生养老重大项目或产品为依托,区域内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支撑有力,主导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链较长,配套较齐全,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覆盖区域土地面积15平方公里以上(特色康复、社会化养老类集聚区占地面积2000亩以上),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0.5亿元以上。

  主要包括新型/特色专业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和物流综合服务功能区,均应具有明显的区位和交通优势。新型/特色专业市场应具有商品集散、批发零售、交易展销、信息发布、储运配送、加工包装、检验检测、产业延伸和价格形成等新型市场功能,占地面积在100亩以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5亿元以上,成为区域性的商品集散中心。大型商业综合体以产城融合、便民利民和促进消费为目标,集成食、住、购和休闲娱乐等综合功能,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物流综合服务功能区应具有商品集散、存储、中转、加工、配送和信息咨询等综合服务功能,入驻物流企业在10家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的企业不少于2家,第三方物流企业不少于三分之一,仓储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总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以城市中央商务区(CBD)形式集聚,包括金融、商务、商贸、展览、演艺等企业,以商务楼宇、总部基地、会展中心等为载体,着重凝聚城市功能高端要素,提供城市综合配套服务,具有较大品牌影响力和市场辐射力,覆盖地域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原则上入驻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或机构)达10家以上,年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

  以传统文化、文化传媒、时尚创意、工业设计、建筑设计、咨询策划、出版印刷、艺术设计、广告策划、动漫游戏等企业为主体,有大型项目为支撑或集聚较多同类企业的功能区,在区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占地面积150亩以上,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入驻有代表性的企业(或项目)3家(个)以上,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以软件开发、电子商务、系统集成、服务外包企业为主体,重点布局在科研力量集中、软件产业相对发达的地区,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集聚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数占企业总数达60%以上,入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20家以上,具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集聚区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以科技创业和研发创新为重点,以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和技术孵化器、技术交易市场和技术产权推广中心为载体,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区、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提供科技企业孵化、技术研发、信息咨询、产权交易、技术推广、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的功能区域,具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孵化支持体系,规划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入驻科技型企业20家以上,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以学历教育、职业教育、留学教育、社会化培训服务等为导向,以大学城、职教集聚区为主要形态,深化产教融合,重点发展职业教育、面向东盟的留学教育、技能培训、劳务培训、技术技能人才再教育和再培训、继续教育、在线教育、技术研发等,合力打造人力资源区域性培训集聚区。大学城或职业教育园区覆盖区域土地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上,年学费(培训费)收入3亿元以上,集聚教育或培训机构7家以上;鼓励发展楼宇型培训集中区,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集聚社会化培训机构10家以上,年培训费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独栋楼宇,视作教育培训集聚区进行扶持和培育。

  以重点产业为主导,集成集聚多种类型的服务业企业,区域内金融、培训、信息、会展、物流、营销、商务和研发设计等配套服务完善,满足企业共性需求,占地面积1500亩以上,入驻服务业企业达15家以上,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第七条市级服务业集聚区每年申报认定一次。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条件的服务业集聚区,由承担集聚区管理运营等公共服务职能的法人单位或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集聚区所在县(区)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县(区)政府向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集聚区认定申报。

  (5)集聚区规模数据:用地面积或覆盖面积(含四至边界、规划图、区位图等)、建筑面积、入驻企业目录及企业营业(或销售)收入、缴纳税费、安置就业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情况;

  第八条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集聚区申请报告进行评估,结合实地考察情况,形成评估报告。再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评估报告,综合考虑提出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推荐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经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的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并授予“桂林市市级服务业集聚区”标牌。

  第十条已认定的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因故需变更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或其他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重新审定。

  第十一条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考核办法,对集聚区建设、管理和运营状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第一年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资格,不再享受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一)对经认定的“桂林市市级服务业集聚区”,从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中,给予承担集聚区管理运营等公共服务的单位或机构一次性2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补助集聚区管理运营等公共服务支出。

  (二)市级服务业集聚区项目建设优先列入市级重大项目管理,优先推荐列入自治区级层面统筹推进,优先列入桂林市广西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市本级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优先推荐争取自治区和国家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鼓励高校、中职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与服务业集聚区合作开办不同类型的人才实训基地,符合市财政有关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请补助,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鼓励集聚区企业灵活采取多种合作方式,组建产业创新联盟或行业合作组织等,扩大企业间交流合作,突出整体特色优势,完善产业链,避免“低端同质竞争、高端缺失”,扩大影响,打造品牌,向价值链高端发展。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自治区对服务业发展的要求和变化情况,按规定程序对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认定条件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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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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