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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资源县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资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征求《资源县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我县城区车辆停放管理,规范停车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车辆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城区实际,我局草拟了《资源县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到各单位,请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认真核实《征求意见稿》(附件)中的内容,于4月30日前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要求修改内容纸质版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和文本电子版一并发送到发改局邮箱(邮箱glziyuan@126.com)),逾期视为无意见;社会公众请以书面形式将修改意见及理由依据寄(送)至县发改局办公室(行政中心544室)。附:《资源县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资源县发展和改革局2020年4月14日

  

资源县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治区物价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价费〔201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2018〕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的通知》(桂工信规范[2019]1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资源县城区范围内依法开展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后,可遵照本办法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的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资源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安(交警)、财政、旅游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车型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机动车根据车型大小进行分类;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 对下列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依法划定并经批准的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

2.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城市广场等配套停车场;

3.政府全额投资(或投资占主导地位)、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的停车场;

4.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5、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与住宅区混合共用的停车场;

6.游览参观点的配套停车场;

7.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保障性住房小区、房改房小区、老旧住宅小区、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

2.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停车场。

(三)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外,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和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小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加强成本调查,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考虑停车设施条件、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二)补偿成本、合理回报的原则;

(三)差别化定价的原则。根据区域及地段停车需求情况,按“道路停车累进加价”、“中心高于外围”、“交通繁忙区域高于非繁忙区域”、“同一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非住宅区高于住宅区”以及“特定时段免费”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收费政策。 

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分区分类分级分时差别化收费管理。具体的区域划分由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价格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依据建设、经营成本和停车供求情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公开、合法、诚实信用、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纳税、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或计次收费。

停车场采取计时收费的,必须配备合格的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管理系统并进行定期检定,因收费管理系统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停车场只能按计次的最低计费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没有配备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管理设备的停车场只能按计次收费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实行计时收费的,可分别以分钟、小时、天为单位计费或实行月票、年票收费制度,并可分时累进递增(减)计费。

(二)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计费时间为0:00时-24:00时范围内。

停车场经营者可在不超过累计的每日最高收费金额并考虑适当优惠的基础上自行确定月票、年票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已核定月票、年票收费标准的停车场除外)。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暂存暂扣的车辆,在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间发生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用,由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后因车辆所有人自身原因产生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第十条  执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投入经营前,向县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经核准后,方可按相对应的类别实行收费:

1.关于核定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包括停车场经营主体、经营地址、泊位数量、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等基本内容);

2.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范围包含有物业或车辆停放服务内容);

3.停车场土地权属证明、建筑红线图;

4.属于对外承包经营停车场的,需签订场地使用授权书或租赁合同;

5.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 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内容、样式等进行统一规定。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的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地址、范围、经营单位、经营时间、收费依据、收费项目、计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减免政策、市场监督热线12315等内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不同管理形式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采用不同颜色标价牌区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统一使用蓝底白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统一使用黄底黑字。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出入口处或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依据县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的样式和内容设置收费标价牌,不得擅自更改内容。标价牌应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以及其它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须向车辆停放者提供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十五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

(一)对下列情况,车辆停放者免交停车服务费;

1.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救灾抢险、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抢修工作、环卫等特种车辆、执法车辆。

2.办公时间内进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办理公共管理事务,在配套停车场停放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机动车辆(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等)。

3.在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以及车站(含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城市广场、景区的配套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机动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在计时收费时段内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机动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超过免费停放时间后按照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免费停放时间不计入收费时段。

(二)对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实行优惠。

1.凡在本县辖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收取停放服务费时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2.在道路两侧、人行道上树木之间允许的空间范围内、小区或单位围墙边、绿化带周边等区域依法施划的微小型新能源汽车专用收费停车位,其收费标准按照同路段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新能源汽车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执行。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或优惠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其他情形。

十六条  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车辆停放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完善收费设施,制定车辆停放服务管理措施,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做到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或工作牌证上岗。

十七条  停车场经营者违反价格政策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进行查处。   

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源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十九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资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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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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