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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8起和女人有关的典型案例,看完第一例就怒了!实在是太不可理喻!

  引言

  为推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发挥以案释法功能,3月20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典型案例,展示我市法院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进行的积极探索和实践。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这8起典型案例中,其中2起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其余6起涉及离婚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等案例。这些案例包括民事案例,也包括刑事案例,既为相关部门强化法治担当提供了借鉴,也通过以案释法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彰显司法机关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鲜明态度和积极作为。

  近年来,我市法院坚持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双管齐下的原则,多角度、全方位履行审判职责,依法保护妇女(包括未成年女性)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社会和谐。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倡导和建立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以调解疏导作为首要工作方法,聘请家事调解员参与,从立案开始全程展开诉调结合。

  坚持人文关怀原则,加强对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指引,聘请心理咨询师为受婚姻困扰的妇女进行心理疏导,不断从情理法相结合的角度,做好释法析理和判后答疑工作。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女性当事人,主动协调街道、妇联、人社等部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我市法院为切实有效地维护妇女权益,着重于延伸和拓展家事审判职能和效果。

  探索建立了家事调解制度、家事调查制度、心理干预制度、判后回访帮扶制度、离婚冷静期制度等具有家事诉讼特点的特别程序制度,推进了家事审判专业化、审判人员专门化、审判场所柔性化建设,搭建了婚调委等诉调对接中心,构建了家事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推动建立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动机制和反家庭暴力联防联动机制等司法、行政和社会力量相互协作配合的婚姻家庭纠纷协调解决工作机制,形成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新格局。下一步,我市法院将加速推进信息化建设,采用现代科技手段,构建“互联网+”维护妇女权益新模式,推动建立灵活有效的对接协作、跟踪服务机制。

  8例典型案例

  失格教师 法律制裁

  ——黄某某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在2018年担任某中心小学负责人期间,在学校电脑室内当众多次用手抠摸该校学生张某某(女,9周岁)和文某某(女,8周岁)阴部。经医院检查,张某某、文某某处女膜均有陈旧性裂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被害人处女膜裂伤,属于轻伤二级。

  二、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校园内多次并当众猥亵儿童,致二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黄某某案发时身为中心小学负责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管理职责,而其却利用担任教师的特殊身份,多次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并造成二被害人轻伤,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从严惩处。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将“校园”这种除师生外,其他人不能随便进出的场所认定为公共场所。并规定在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无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认定为当众猥亵。黄某某在电脑室实施猥亵行为时有多名同学在室内或室外玩耍。因此,被告人黄某某的猥亵行为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而当众实施猥亵行为,则加重处罚。本案从严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年,既对负有特殊教育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作出严正警示,又有力维护了未成年女性的合法权益。

  打击犯罪 出动利剑

  ——廖某某等人组织、强迫卖淫、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一)组织、强迫卖淫罪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廖某某通过吃喝娱乐、免费提供毒品让未成年人吸食等方式组织吴某某、莫某某、龚某某、吕某甲、吕某乙、冯某某、游某某等未成年人在永福县城内的酒店、宾馆、出租房等地及鹿寨县城以每次400元至1600元不等的价格卖淫。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廖某某等人通过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吴某某、莫某某到桂林市区的宾馆、酒店等地以每次400元至1500元的价格卖淫嫖娼,并将所有嫖资占为己有。期间,被告人石某某负责联系嫖客,被告人刘某某等人负责看守、接送。(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廖某某在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过程中,多次在永福县城的酒店、宾馆、桂林市区的酒店、公寓等地开房供石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多人住宿,并免费提供“冰毒”、“K粉”等毒品给以上人员吸食。(三)非法拘禁罪2018年12月的一天早上6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刘某某及另一名男子将被害人莫某某、龚某某、廖甲与黄某某挟持带走后,拘禁在桂林市某小区内一公寓式酒店的房间内。当天22时许,四名被害人趁廖某某等人外出与他人约架之机逃离。(四)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廖某某在组织、强迫莫某某卖淫期间,以被害人莫某某曾在其联系好嫖客后中途逃跑导致损失等理由要挟,并称不想再继续卖淫必须赔偿。2018年12月21日,莫某某被送去招嫖人员饶某某处卖淫时求助,在饶某某通过微信将1万元转给廖某某后遂得以逃离控制。(五)盗窃罪2019年2月4日,被告人廖某某纠集刘某某、廖乙、蒋某某到鹿寨县城的一小区内寻找一阳姓男子,后找到一住处,误认为是阳姓男子的住处。蒋某某在楼下望风,廖某某等人入室窃得茶叶一批、香烟一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50元。二、审理结果法院根据案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一、被告人廖某某犯组织、强迫卖淫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九千元;二、撤销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6)桂0303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刘某某所宣告的缓刑二年九个月部分;三、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强迫卖淫罪、盗窃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四、被告人石某某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害女性均为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甚至还有未满十四周岁幼女,被告人组织、强迫未成年人进行卖淫并从中获利,在组织、强迫卖淫活动中,对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等行为,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应当受到严厉惩处。通过本案,体现了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女性犯罪、保护未成年女性合法权益的决心,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威严。本案受害女性中大多数最初进行卖淫行为是因为金钱诱惑或贪图享乐或被同学拉拢而自愿发生,反映了现今部分未成年人价值观扭曲、信仰坠落、家庭教育缺失的社会现象,正因如此,这部分未成年人才更容易成为不法侵害的目标和猎物。通过本案,我们呼吁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尤其是未成年女性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家庭、学校、社会需要共同努力,引导未成年人走向正确的成长道路。我国法律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经营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本案中,被害未成年女性多次出入旅馆、KTV等场所,旅馆未作登记,KTV也未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凸显了相关场所缺失监管以及监管工作流于表面的问题。通过本案,我们督促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加强对该类场所的监管工作,不让规定形式化。3老母亲有权解除收养关系

  ——廖某与代某解除收养关系案

  一、基本案情原告:廖某,女,医院退休人员。被告:代某,男,银行职员。原告廖某婚后没有生育,1971年抱养了一名弃婴,取名代某。原告夫妇离异后,代某跟随廖某生活。代某成人后,因家庭琐事,常与廖某发生争执,双方关系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自2008年年底开始,代某未探望过廖某,也未与廖某电话联系。廖某自1989年右足骨折后,开始罹患各种疾病多达13种,经常住院治疗。廖某目前租房居住,需要保姆照顾。廖某陈述,代某对其患病住院,不闻不问,甚至在公交车上相遇,代某也不理不睬,调头便走,形同陌路。因此,廖某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养母子关系,代某一次性支付廖某赡养费100 000元。

  二、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代某自被廖某收养后,双方建立养父母子女关系。廖某在将代春抚养成人的过程中,付出了心血和辛劳,履行了一位母亲的责任和义务。现廖某年逾80,身患十几种疾病,缺乏劳动能力,且孤独无依,代某身为廖某的养子,应当给予老人关心、照顾,并履行赡养义务。而代某自2008年年底起便未尽赡养义务。因此,廖某有权请求代某支付未曾履行的赡养费。赡养费数额的确定不仅需要考虑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对于患病老人,还需考虑其医疗诊治和护理费用。廖某常年看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日常开销除去生活费、医疗费外,还有护理费和营养费,其虽有退休工资,但不足以维持其正常的生活需要。故此,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代某支付廖某赡养费100 000元。代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三、法官说法廖某抱养孩子后将其抚养、教育成人,并供其读完大学,尽到了一位母亲的应尽责任。代某作为养子,在成家立业后,对养母渐渐不闻不问,甚至视同陌路,该行为与“子女(包括养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的法律规定和“首孝悌”的中华传统美德不符。“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以履行赡养义务来报答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法定义务。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跟亲子女与亲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无论是亲子女还是养子女,均负有尽赡尽孝的义务。该案的判决结果体现出,一者妇女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必然受到法律维护,二者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必然与法律的公平正义相互契合和贯通。

  以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放弃子女抚养权的保证书无效

  ——阳某某与黄某某离婚案

  一、基本案情原告:阳某某,男,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黄某某,女,公司经理。阳某某与黄某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于2016年生育一女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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