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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扩散 | 全体桂林人注意,急寻这2趟列车3趟公交车同行者

   关于紧急排查寻找同行人员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目前严峻疫情防控的需要,兴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紧急通知,寻找和排查与疫情相关的关联人。

  一、乘坐过下列车次的人员:

  (一)2020年1月21日湖北十堰东至汉口G6812次(02车厢08D座)车;

  (二)1月21日G435次(10车厢10D座)车;

  (三)1月21日18:04乘坐701公交车(桂C11355)从兴安北站至309路口站;

  (四)1月22日9:00左右乘坐从界首石门至兴安朝阳路公交车(桂CL2630);

  (五)1月22日下午5:00左右乘坐从兴安县朝阳路至界首石门公交车(桂CL2630)。

  二、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如果您与其曾经同行,看到通告后需采取如下措施:

  (一)同乘人员返家后,暂不要外出,居家医学观察14天,实行每日早晚两次体温测试记录,并第一时间向当地疾控中心联系。

  (二)同乘人员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请就近到网上公布的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或寻求当地疾控中心帮助。就诊过程中,要全程佩戴口罩,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居家隔离人员如需了解有关消毒、隔离等要求,也请与各地疾控中心联系,有专业人员为您解答指导。

  (四)看到通知后,兴安县辖区内人员请立即电话向兴安县疾控中心报告,联系电话0773-6222320。

  兴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兴安县人民政府发出重要公告

  对界首镇柘田村实行封锁管控!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共兴安县委员会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决定自即日起,对界首镇石门村委柘田村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封锁管控,解除封锁时间另行公告。

  封锁管控期间,公安部门按“外防输出、内防扩散”的要求,依法限制石门村委柘田村民外出和走访,严格执行居家隔离管理措施,进行医学观察。请全体村民减少人员流动和接触,做好自我防护,共同维护村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请全体村民自觉执行!

  特此公告!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兴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联控工作领导小组通告

  兴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联控工作领导小组通告

  (第八号)

  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基层卫生服务点、零售药店、个体诊所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登记报告制度。对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的人员应当进行体温检测,做好信息登记,督促病人到县人民医院就诊,并向县疾控中心进行书面日报告、零报告。

  二、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必须规范发热门诊分诊、隔离操作。农村和城镇小诊所一律不得收诊咳嗽、发热病人,发现类似病人,立即要求其到县人民医院就诊,并向县疾控中心报告。

  三、自元月16日以后到访兴安的湖北等外籍人员及去过湖北且回到兴安的人员,一律自行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及村(社区)报告。凡不主动报告,一经查实,由公安机关进行训诫并录入诚信档案,如造成疫情传播等后果,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严格落实好重点人员的排查、服务工作,对因工作不到位,漏查漏登导致问题发生的,实行问责。

  五、所有村屯、小区、单位院落、楼栋一律实行封闭式管理,原则只保留一个出口(可视情况安排应急出口),居住人员凭证进出,进行体温检测,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无物业管理的,一律以社区网格为单位实行封闭式防控管理,所有楼栋实行巡逻制管理;对发现确诊病例等防控形势严峻的地方,实施疫情防控紧急措施。

  六、所有门店营业时间为上午10:00至下午18:00,经营人员与购物人员应佩戴口罩,对进入门店人员实行体温检测并登记。

  七、所有人员应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人员密集、人员流量大的场所,实施体温检测。每户家庭每两天指派1名成员外出采购物资。

  八、禁止人员聚集活动,包括文娱活动、聚餐等。

  九、依法加强社会管控。对于不服从防疫工作人员管理,造谣、传谣和散布不实信息,泄露防疫对象私人信息的,依法处理。

  兴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兴安县关于依法严厉打击

  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保障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维护我县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近期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桂林市委、政府和兴安县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严厉查处下列行为:

  一、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措施的;

  二、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拒不接受检疫、治疗、强制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传染病源传播的;

  三、按相关规定应当隔离者或居家医学观察者,拒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的;

  四、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车辆检查、体温检测、人员身份核查等防疫措施,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的;

  五、谩骂、侮辱、威胁、伤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保安、志愿者、社区人员及其他群防群治人员的;

  六、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拒不服从防疫现场管控,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等通行的;

  七、编造、散布涉及疫情的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违反相关规定,在私人场所或公共场所举办节庆、聚会、聚餐等活动,不听劝阻,对疫情防控造成负面影响的;

  九、拒不执行歇业、休市等疫情防控禁令、规定,违规开(复)工组织人员集聚的;

  十、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推销商品和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十二、哄抢或损毁涉及疫情防治的物资和药品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三、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四、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宰杀、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五、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将依法视情节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训诫、行政强制、罚款拘留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告。

  中共兴安县委政法委员会

  兴安县公安局

  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兴安县司法局

  2020年2月5日

  来源:兴安县融媒体中心 灵渠资讯 平安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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