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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招商引资激励“二十条”,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达1000万元

  (记者邱浩)为充分调动我市内外一切积极因素,推动全市招大商、引大资、培大企,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桂林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下称《激励办法》),总共20条,对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全市各级政府和园区、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等给予激励。

  在招商引资项目奖励上,《激励办法》明确,奖励的项目为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项目(含增资扩股项目),包括当年新引进区外境内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国(境)外合同外资500万美元(含)以上。奖励标准为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8%-12% 。其中,对我市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生态食品四大优势产业以及战略新兴产业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的投资项目给予12%一次性奖励;其他先进制造业项目则给予8%一次性奖励;值得一提的是,对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的,还可以在3年内累计计算。上述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达1000万元。此外,对1亿元以上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在享受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基础上,我市还将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给予专门奖补扶持。

  在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方面: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对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全市各级政府和园区奖励方面: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6名的县(市、区)和园区,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并在建设用地指标方便给予优先兑现;对连续3年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6名的县(市、区)和园区,在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方面按规定予以优先安排。同时,对年度利用外资绩效考核排前5名的县(市、区)和园区,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人民币。

  对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将开展记三等功或嘉奖评选表彰活动。

  市投资促进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当前国内经济下行持续加大形势下,我市及时出台《激励办法》,并在多个方面进行突破和创新,进一步落实自治区“产业大招商攻坚突破年”工作部署,体现市委、市政府在新时代不断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和担当实干,有利于充分调动我市内外一切积极因素,推动全市招大商、引大资、培大企,不断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全市工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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