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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宝马杀人案嫌犯一审死刑 欠赌债起歹念

  中新网南宁12月19日电(林浩 余作才)12月19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王新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王新荣从湖南到桂林联系时,在桂林市象山区民族路一刀具店以350元购买跳刀一把。3月3日16时许,王新荣欠债后窜至桂林市象山区苍松路3号门前,因债主不断打电话追债,遂关闭手机坐在路边休息。此时,被害人傅某(女)驾驶车牌为桂ADX9**的红色宝马X6越野车停在3号门前,王新荣以车速过快被吓为由而大骂,被害人傅某回了一句后便上楼办事,王新荣离开后继续在附近转悠,再次走到该处时,见红色宝马越野车还停在原处,心想能开这么好的车的人一定是有钱人,遂产生了抢劫的念头,便在附近守候伺机作案。

  当日18时许,王新荣见傅某下楼进入车内发动汽车,即迅速从对面路边绕经车尾跑至车辆右侧,拉开副驾驶室车门进入车内,叫傅某往前开车驶离,在傅某大喊“抢劫”群众围上来之时,遂持刀朝傅某胸腹部连捅多刀,傅某挣脱下车后倒在路边当场死亡。王新荣在作案过程中腿部受伤,下车后抢了一辆摩托车逃离现场,跳刀在逃跑过程中丢失。2014年3月10日,王新荣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傅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心脏,致大失血合并心包填塞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王新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新荣在桂林市城区实施抢劫,因被害人反抗及群众围捕没有抢得财物,其持刀多次猛捅被害人的胸、腹等要害部位,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社会危害性极大,王新荣认罪态度一般,无法定或酌情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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