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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等三部门发文促进价格争议纠纷调解

记者6日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等三部门联合印发意见,旨在促进价格争议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这份《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最高法、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印发。《意见》明确,价格争议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产生的纠纷,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医疗服务、物业服务、旅游餐饮服务、工程建设造价、农业生产资料、保险理赔等民生领域。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称,自2008年广东省率先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以来,全国已有29个省市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了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这些地方实践经验成为《意见》起草的基础。

《意见》共13条,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强化保障措施三方面。其中提出,发生价格争议纠纷的,可以通过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相关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三种方式开展调解。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说,目前全国共设立3000多个价格认定机构,有价格认定人员1.5万余人,可以建立起公正、高效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机制。人民调解是中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

《意见》还强调,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机构或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申请司法确认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记者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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