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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房产专业律师(专业房产法律援助律师)

桂林房产专业律师(专业房产法律援助律师)

 

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晚报记者阳颜 通讯员雷娜 阳瑜)如今不少市民对商家的霸王条款已经有了警惕和认识,更何况本身就是从事律师工作的秦丽(化名),因为在购房时无法接受合同里存在大量不公平条款,秦丽拒签合同,也因此导致房产公司拒绝退还她的定金2万元。秦丽将房产公司诉至秀峰法院。昨天,秀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开发商退还秦丽购房定金2万元。

今年7月,市民秦丽在秀峰区中隐路看中一处楼盘的房,有意购买。7月6日,秦丽与开发该楼盘的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秦丽认购该小区一套房屋,实际成交总价为73万余元,并向开发商支付了2万元定金。双方约定秦丽应在签订该协议书次日起7日内,主动到该楼盘售楼部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签署《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7月12日,秦丽到该楼盘售楼处准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为一名律师的秦丽敏锐发现该合同中存在不少对买方来说是不公平的条款。但在秦丽提出异议后,该楼盘的置业顾问称合同文本是统一格式的,无法修改。双方当时协商未果,于是秦丽拒绝与该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7月14日,该房产公司向秦丽发出《签约催告函》,要求秦丽在收到函件后三日内到该楼盘处签订相关合同。7月20日,该房产公司又向秦丽发出了《解除认购协议书通知》,提出因秦丽未按约定时间与该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已构成违约,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定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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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秦丽向秀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退还自己的2万元定金。

秀峰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依据认购协议书的约定,秦丽应于2016年7月13日前到该楼盘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秦丽亦于2016年7月12日前往了房产公司指定的地点与该公司就签订相关合同进行了协商,但因配套设施、产权登记等条款未能协商一致,而未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公司称双方签署认购协议书时,认购协议书第五条已明确秦丽阅读了该公司在销售现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该公司的销售现场并没有展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文本,该公司也没有对秦丽进行特别说明。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产公司称秦丽违约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双方就合同部分条款不能协商一致导致认购协议书解除,不可归责于双方,房产公司应对秦丽所交的2万元定金予以退还,于是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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