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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c)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组织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考试,颁发飞行签派员临时执照,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颁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监督检查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训练课程和训练质量。

  (d)如果学员能够提供适当的证明材料,并经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批准,可以用以前的经历和训练代替部分课程的训练。训练机构决定代替的课时数应当以学员已有的经历和训练与批准的课程大纲相一致的部分所占用的计划课时数为依据。允许替代的课时数,包括课时总数和替代理由的说明应当填入本规则第65.49条(a)款要求的学员训练记录。

  (b)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参照本规则第65.25条(b)款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受理申请,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于需要组成审查组实地检查、检测申请人设施、设备的,检验、检测所需的时间可以不计入规定的期限。

  (d)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申请修订批准的课程大纲、设施和设备清单及说明,应当按照本规则第65.41条(a)款(1)和(2)的要求以完整修订页的形式提交备案材料,以便完整地替换所批准的修订页内容。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修订教员名单的,应当满足本规则第65.47条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并取得批准。

  (f)当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其资格证书失效。但是,此变更不涉及设备、设施、人员和飞行签派员执照课程的,训练机构可以在所有权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其资格不受影响。批准的附件A中的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教学仍可继续进行。

  附件A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zip附件B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和审查表.zip附件C飞行签派员执照迁转表.zip附件D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申请表.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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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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