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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豪新材近4年净现比均低于15% IPO申报前夕减资65%

编者按:深交所网站近日发布消息,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定于2022年3月18日审核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豪新材”)的首发申请。逸豪新材主要从事电子电路铜箔及其下游铝基覆铜板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逸豪新材拟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郭振国、黄滨。

逸豪新材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2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标准,即“(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逸豪新材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4226.6667万股(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00%。该公司拟募集资金7.46亿元,其中,5.87亿元拟用于年产10000吨高精度电解铜箔项目,5892.81万元拟用于研发中心项目,1.00亿元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张剑萌、张信宸合计控制逸豪新材88.89%的股份,系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二人系父子关系。同时,张剑萌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信宸担任公司董事。

张剑萌,男,出生于1963年,中国国籍,拥有中国香港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张信宸,男,出生于1993年,澳大利亚国籍,拥有中国香港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逸豪新材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88亿元、7.56亿元、8.38亿元和6.38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289.70万元、2618.95万元、5763.95万元和9580.12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821.00万元、2440.52万元、5572.39万元和9524.61万元。

报告期内,逸豪新材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70.43万元、-1.33亿元、10.48万元和7266.61万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4.85亿元、5.90亿元、6.72亿元和5.08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84亿元、7.52亿元、8.36亿元和6.37亿元,主营业务收现比分别为0.83、0.78、0.80和0.80。

逸豪新材还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2021年度期间经会计师审阅但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信息。2021年,逸豪新材实现营业收入12.71亿元,同比增长51.5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63亿元,同比增长182.52%;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4亿元,同比增长175.9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235.73万元,同比增长21226.09%。

2018年至2021年,逸豪新材净现比分别为-0.12、-5.08、0.00和0.14。

报告期各期,逸豪新材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6.71%、14.95%、16.36%和26.10%,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6.78%、15.32%、16.52%和26.11%。

逸豪新材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电子电路铜箔和铝基覆铜板。报告期内,该公司电子电路铜箔销售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1.14%、74.77%、79.50%和89.82%,铝基覆铜板销售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8.86%、25.23%、20.50%和10.18%。

2018年至2020年,逸豪新材上述两大主营业务产品的毛利率均不敌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的毛利率均值。报告期内,逸豪新材电子电路铜箔毛利率分别为16.75%、12.97%、15.70%和89.82%,同行业可比公司铜箔类产品的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20.50%、18.97%、17.34%和25.84%;逸豪新材铝基覆铜板毛利率分别为16.53%、20.81%、18.90%和19.81%,同行业可比公司铝基覆铜板类产品的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20.30%、21.47%、20.55%和27.53%。

报告期各期末,逸豪新材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89亿元、3.26亿元、2.62亿元和3.38亿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0.76%、54.38%、39.63%和46.70%;坏账准备分别为995.78万元、1947.92万元、1412.64万元和1840.03万元;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99亿元、3.46亿元、2.76亿元和3.57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3.81%、45.72%、32.89%和55.96%。

逸豪新材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剑萌曾根据赣州市章贡区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要求,协助调查赣州市环境保护局章贡分局原局长杨志军严重职务违法涉嫌犯罪一案(以下简称“杨志军案”)。杨志军案已于2019年3月由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判决杨志军犯受贿罪并处以刑罚。根据杨志军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赣07刑终75号)),2017年6月初杨志军以结烟酒款的名义向张剑萌索取人民币18.2万元,为使公司的环保工作免受刁难,张剑萌答应其要求。另外,杨志军收受张剑萌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餐券。

2021年3月18日,赣州市章贡区监察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杨志军案已依法调查结束,法院也已依法审判完毕,张剑萌积极配合调查,在该案中,赣州市章贡区监察委员会未对张剑萌立案调查,也不会因该案追究张剑萌的相关责任。

2021年7月7日,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水西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确认未发现张剑萌在2021年7月7日前存在违法记录。

此外,在上市前夕,逸豪新材进行大幅减资,缩股比例超过60%。2020年9月,逸豪新材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以现有总股数35,875.23万股为基数,对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同比例减资。减资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5,875.2255万元减少至12,680.00万元,每股面值仍为1.00元,注册资本由35,875.2255万元减少至12,680.00万元,全体股东进行同比例减资,减少的股本(注册资本)计入资本公积。

以此计算,逸豪新材减资比例为64.66%。

从事电子电路铜箔的研发、生产及销售IPO拟募资7.46亿元

逸豪新材前身为赣州逸豪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2日。2018年12月13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逸豪新材致力于成为电子材料领域领先企业,实施PCB 产业链垂直一体化发展战略。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电子电路铜箔及其下游铝基覆铜板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2021年9月3日,逸豪新材在深交所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拟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郭振国、黄滨,律师事务所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产评估机构为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逸豪新材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2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标准,即“(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逸豪新材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4226.6667万股(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00%。该公司拟募集资金7.46亿元,其中,5.87亿元拟用于年产10000吨高精度电解铜箔项目,5892.81万元拟用于研发中心项目,1.00亿元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前,赣州逸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豪集团”)直接持有逸豪新材69.42%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张剑萌直接持有公司5.27%的股份并通过逸豪集团间接控制公司69.42%的股份,张信宸通过HK YI YUAN CO., LIMITED(香港逸源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公司14.20%的股份,二人系父子关系,合计控制公司88.89%的股份;同时,张剑萌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信宸担任公司董事,二人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系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张剑萌,男,出生于1963年,中国国籍,拥有中国香港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1982年10月至1991年8月,任赣州地区副食品公司职员;1991年9月至1993年10月,任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发展公司科员;1992年12月至2003年3月,任赣州市大兴冶金化工厂厂长;2002年12月至2017年12月,任逸豪置业董事长、总经理;2003年4月至2017年12月,任逸豪集团董事长、总经理;2003年10月至2018年11月,任逸豪有限董事长;2004年8月至今,任征成矿业执行董事;2009年1月至今,任兴国逸豪董事长;2011年5月至今,任香港逸源董事;2018年1月至今,任逸豪集团执行董事、逸豪置业执行董事;2018年12月至今,任逸豪新材董事长、总经理。

张信宸,男,出生于1993年,澳大利亚国籍,拥有中国香港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16年9月至今,历任逸豪优美科总经理助理、董事长;2017年11月至今,任逸豪国际酒店执行董事、总经理;2017年12月至今,任逸豪集团总经理;2018年12月至今,任逸豪新材董事。

报告期内净现比低主营业务收现比低

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逸豪新材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88亿元、7.56亿元、8.38亿元和6.38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289.70万元、2618.95万元、5763.95万元和9580.12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821.00万元、2440.52万元、5572.39万元和9524.61万元。

报告期内,逸豪新材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70.43万元、-1.33亿元、10.48万元和7266.61万元,净现比分别为-0.12、-5.08、0.00和0.76。

报告期内,逸豪新材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4.85亿元、5.90亿元、6.72亿元和5.08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84亿元、7.52亿元、8.36亿元和6.37亿元,主营业务收现比分别为0.83、0.78、0.80和0.80。

逸豪新材还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2021年度期间经会计师审阅但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信息。2021年,逸豪新材实现营业收入12.71亿元,同比增长51.5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63亿元,同比增长182.52%;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4亿元,同比增长175.9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235.73万元,同比增长21226.09%。

主营业务产品毛利率连续3年不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

报告期各期,逸豪新材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6.71%、14.95%、16.36%和26.10%,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6.78%、15.32%、16.52%和26.11%。

逸豪新材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电子电路铜箔和铝基覆铜板。报告期内,该公司电子电路铜箔销售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1.14%、74.77%、79.50%和89.82%,毛利率分别为16.75%、12.97%、15.70%和89.82%;铝基覆铜板销售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8.86%、25.23%、20.50%和10.18%,毛利率分别为16.53%、20.81%、18.90%和19.81%。

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铜箔类产品的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20.50%、18.97%、17.34%和25.84%,同行业可比公司铝基覆铜板类产品的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20.30%、21.47%、20.55%和27.53%。

另据招股说明书,2021年,逸豪新材综合毛利率为23.86%,电子电路铜箔毛利率为25.52%。

2021年上半年应收账款余额占营收比例55.96%

报告期各期末,逸豪新材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89亿元、3.26亿元、2.62亿元和3.38亿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0.76%、54.38%、39.63%和46.70%;坏账准备分别为995.78万元、1947.92万元、1412.64万元和1840.03万元;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99亿元、3.46亿元、2.76亿元和3.57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3.81%、45.72%、32.89%和55.96%。

报告期各期,逸豪新材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4.36次、2.78次、2.70次和2.02次,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平均值分别为6.54次、6.05次、4.84次和3.16次。

实控人张剑萌曾协助调查一受贿案

逸豪新材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剑萌曾根据赣州市章贡区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要求,协助调查赣州市环境保护局章贡分局原局长杨志军严重职务违法涉嫌犯罪一案(以下简称“杨志军案”)。杨志军案已于2019年3月由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判决杨志军犯受贿罪并处以刑罚。根据杨志军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赣07刑终75号)),2017年6月初杨志军以结烟酒款的名义向张剑萌索取人民币18.2万元,为使公司的环保工作免受刁难,张剑萌答应其要求。另外,杨志军收受张剑萌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餐券。

2021年3月17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在办理杨志军案时,在移送起诉的证据中未见张剑萌涉嫌刑事犯罪立案材料,也未对其提出刑事指控。

2021年3月18日,赣州市章贡区监察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杨志军案已依法调查结束,法院也已依法审判完毕,张剑萌积极配合调查,在该案中,赣州市章贡区监察委员会未对张剑萌立案调查,也不会因该案追究张剑萌的相关责任。

2021年7月7日,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水西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确认未发现张剑萌在2021年7月7日前存在违法记录。

招股说明书显示,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剑萌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张剑萌所涉上述事项没有违反《证券法》第十二条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实控人张剑萌控制的逸豪优美科环保问题不少

作为张剑萌控制和逸豪新材关联的逸豪优美科,其环保方面的问题不少。

据IPO日报,2018年4月,赣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逸豪优美科进行检查,并对逸豪优美科10吨生物质燃烧锅炉、15吨硫化床锅炉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10吨生物质燃烧锅炉的烟尘折算均值(mg/标m?)为141.8,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锅炉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属超标排放行为。为此,该局对逸豪新材罚款20万元。

同样还是气体问题,赣州市环境保护局官网显示,2021年8月中下旬起,该局陆续接到群众反映“逸豪优美科公司”异味扰民的信访投诉。经排查调查,为解决异味扰民问题,该局提出了以下整改要求,一是下达了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要求企业即日起限产整改,减少异味源头排放,企业目前产量仅保持原产量的1/4至1/3;二是要求增上环保设施;三是加强监测,及时公开信息。

另外,赣州市环境保护局2021年8月的公告显示,2021年8月7日下午,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兼局长傅小新在“逸豪优美科公司”,傅小新现场察看企业工业废水达标排放情况,要求企业要认真汲取偷排废水的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彻底整改,切实履行治污主体责任。要全面排查厂区污水管网存在的问题,斩断污水混排偷排的路径,全面解决外来生活污水和厂区工业污水汇集混排问题,实现雨污彻底分流。

记者通过天眼查未找到前文的“逸豪优美科公司”,名称最接近的为逸豪优美科的全称。即逸豪优美科除了气体的行政处罚外,可能之后的气体处理仍存问题,并且也可能存在偷排废水的前科。

存在3宗尚未了结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逸豪新材存在3宗尚未了结和可预期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第一宗尚未了结和可预期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为销售合同纠纷。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应收扬州乘亿光电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乘亿光电”)货款618.54万元。公司与乘亿光电、扬州峻茂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峻茂光电”)签订三方担保协议,协议约定峻茂光电以其自有财产为乘亿光电与公司往来业务发生的所有债务进行担保。

2021年7月,公司以乘亿光电、峻茂光电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乘亿光电支付货款618.5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判令被告峻茂光电对被告乘亿光电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2年1月7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1)赣0702民初7720号),该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峻茂光电系外国法人独资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该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等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故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

2022年3月,公司已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该案件处于待受理阶段。

第二宗尚未了结和可预期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为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赣州市章贡区国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章贡区国资公司”)以公司为被告向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公司履行《和解协议》,向章贡区国资公司支付违约金1,039,221.78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公司提出反诉并追加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人,诉请判令:(1)章贡区国资公司立即返还发行人款项1,039,146.72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反诉费用由章贡区国资公司承担。

2020年12月22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赣0702民初7216号),主要判决如下:(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章贡区国资公司支付逾期利息85.213399万元;(2)驳回公司的反诉请求。

2021年1月7日,公司提起上诉,诉请判令:(1)依法撤销(2019)赣0702民初72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本诉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2021年7月12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赣07民终195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8月,公司已向章贡区国资公司支付了逾期利息。

2021年8月,公司出具《再审申请书》并已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请求为:(1)撤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9)赣0702民初7216《民事判决书》和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7民1951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驳回章贡区国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第三宗尚未了结和可预期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为劳动纠纷。

2021年7月14日,公司前员工刘庆福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赣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向其一次性支付拖欠六月份工资6,165.46元、七月份工资738.57元、无故罚款工资1,14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428.81元,合计总金额为34,472.84元。2021年9月8日,赣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赣市劳人仲字[2021]第120号),裁决驳回刘庆福全部仲裁请求。

刘庆福不服仲裁裁决,于2021年9月23日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公司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六月份工资1,781.57元、返还罚款1,140元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428.81元,合计总金额为29,350.38元。目前该案件已由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受理。

申报前夕减资65%

2020年9月,逸豪新材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以现有总股数35,875.23万股为基数,对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同比例减资。减资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5,875.2255万元减少至12,680.00万元,每股面值仍为1.00元,注册资本由35,875.2255万元减少至12,680.00万元,全体股东进行同比例减资,减少的股本(注册资本)计入资本公积。

以此计算,逸豪新材减资比例为64.66%。

逸豪新材上述减资行为引起创业板发审委关注斌询问公司进行减资的原因。逸豪新材回复称,为将股本总额调整至与发行人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在综合考虑经营规模及经营业绩且不影响股东权益的前提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发行人通过减少股份总数并将减少的注册资本计入资本公积的方式进行了减资,减资程序合法、合规。

对此,创业板发审委再度追问公司减资的真正原因,为将股本总额调整至与公司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理由的合理性。

逸豪新材回复称,本次减资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5,875.2255万元,若按本次拟公开发行25%股份计算,公司上市后的股份总数预计将超过4.7亿股,而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618.95万元,因此,相较于公司当时的发展阶段和经营规模,股本数量偏大。

考虑到为使公司的股本数量与发展阶段和经营规模相匹配,并维护公司未来在资本市场的声誉和形象、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全体股东于2020年进行了同比例减资,本次减资具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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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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