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元化妆品运送丢失 圆通称"未保价"仍遭原价判赔
北京11月6日讯(记者 田云绯 马先震)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14605号)。上诉人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洁、杨某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995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周某洁、杨某坤的一审诉讼请求为:1、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同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3154元;2、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杨某坤退还快递服务费15元;3、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结果为:一、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洁退还运费15元;二、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洁、杨某坤赔偿损失3154元;三、驳回杨某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1.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9958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托寄物品的种类及数量;二、上诉人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关于托寄物品的种类及数量。法院认为,周某洁、杨某坤主张邮寄物品是总价值为3154元的化妆品,并提供了网购订单、与卖家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与周某洁、杨某坤关于其网购了涉案化妆品并通过圆通公司邮寄至深圳的主张一一印证,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遗失物品的种类、数量及价格。
圆通公司虽对托寄物品的种类及数量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周某洁、杨某坤关于托寄物品及其价值的主张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上诉人圆通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涉案物品,且未能对物品丢失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其应对物品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圆通公司主张其应按照未保价的快递运输服务条款赔偿被上诉人周某洁、杨某坤损失,但圆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快递运输服务条款中有关于保价、未保价会区别赔偿的相关内容,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采用合理方式提请被上诉人周某洁、杨某坤注意且被上诉人知悉同意相关条款,故该未保价物品赔偿条款对被上诉人不具备约束力,上诉人抗辩要求其按照未保价服务条款赔偿被上诉人损失,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上诉人圆通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周某洁、杨某坤损失3154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查询发现,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14日,注册资本8.21亿元,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圆通速递”,600233.SH)的全资子公司。
- 标签:王的女人29集
- 编辑:夏学礼
- 相关文章
-
重庆钢铁拟35.5亿元购买控股股东旗下铁前资产
北京6月12日讯 重庆钢铁(601005.SH)昨晚公告称,昨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
- 6月12日财经早餐
- 华友钴业拟发行不超76亿元可转债
- 【奋斗百年路 启航新征程】亿利资源集团在沙漠里创造绿色奇迹:为全球荒漠化治理提供中国经验
- 【奋斗百年路 启航新征程】促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 【奋斗百年路 启航新征程】科学治沙让负资产变绿资产
- 【奋斗百年路 启航新征程】“工业疮疤”变风景如画
- 【奋斗百年路 启航新征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
- 【奋斗百年路 启航新征程】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向而行——访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李海生
- 吉布提海空联运通道开通——助力中非贸易跑出“加速度”
- 家家都有的这种废旧物品,想扔还得花钱!“代扔”服务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