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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3次转让未办过户手续 事故后实际车主担责

拖拉机3次转让未办过户手续 事故后实际车主担责

  讯(记者王斯通讯员欧云略)一部拖拉机3次转让均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交通肇事后,受害方将拖拉机3个转让方和实际车主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连带承担事故赔偿责任。8月30日,依据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决:事故责任由实际车主担责,转让3方可免责。

  肇事拖拉机是由其原所有人李某以公路管理所的名义登记入户的,之后李某和公路管理所与第一手受让人梁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将拖拉机转让给梁某。双方协议约定:车辆的过户手续由梁某负责,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发生一切事故与李某和公路管理所无关。梁某受让车辆后,又与第二手受让人马某签订转让书,将拖拉机转让给马某。双方也约定从转让之日起如发生事故,与马某无关。马某接手车辆后,又第三次将拖拉机转让给林某,并由林某实际使用。但在3个交易环节中,几方均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2009年2月,林某驾驶着拖拉机与一辆小客车相撞,造成4死15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通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拖拉机负事故次要责任,另一辆肇事客车负主要责任。事故受害人将转让方李某、公路管理所、梁某、马某和实际车主林某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要求各方连带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依据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路管理所、李某、梁某、马某不应对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结果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应由拖拉机实际车主林某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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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桂林二手拖拉机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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