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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桂林市五届三次会议教科文卫类第056号建议答复的函

对桂林市五届三次会议教科文卫类第056号建议答复的函

  23种门诊特定慢性病政策,其中糖尿病、帕金森氏综合症、精神病、结核病活动期患者可一次性取一个月药量,其他病种取药量不超过15天。自治区人社厅将于下半年把已经在全区7个城市实施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其中包括职工特定慢性病政策)修订后,覆盖到全区执行。届时,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慢性病将由现在的23种扩展到29种,支付报销待遇相应提高,异地就医门诊实时结算的问题是有望得到同时解决。

  三、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九条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合我市医保基金安全管理需要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方便参保人的实际,市人社局拟在今年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定慢性病的定点医疗机构,每人可选定、二级、一级及一下医院各一家就医取药。

  (二)原则上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慢性病处方不超过1个月用量。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桂林市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市医改办发字〔2017〕39号)第二条(七)2(1)款执行,即:“优化基层卫生机构的药品配备,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可使用医联体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处方药品,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药的已签约医保特定慢性病患者,可一次开具4—8周药量的治疗性药物,并按规定报销。双向转诊的签约居民,确需延续上级医疗机构长期用药医嘱以维持治疗的,家庭医生可根据上级医疗机构用药医嘱开具相同药品(和精神药品除外)。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上述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形成“基本+补充”的药品使用联动机制。

  四、2018年5月31日我委下发《关于加强紧密型医共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病等药品采购工作(试行)的通知》(市卫体改〔2018〕8号),要求各医疗机构以医共体为载体,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其主办医院代为采购,县区乡镇卫生院由其与之建立紧密型医共体的县级医疗机构代为采购并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范围要求各医疗机构结合当地常见病、多发病实际情况,将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已办理慢性病卡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等用药纳入遴选药品目录,形成本机构门诊慢性病长处方药品目录,并遴选非基本药物作为补充药品配备使用,满足特慢病患者用药和下转需求,方便其就近就医取药。

  五、目前我市市区各医院基本开设了简易门诊,特慢病患者工作日可在简易门诊就诊,周末和节假日可在普通门诊就诊,诊查费按照出诊方式及医师资质收取。下一步要求市直各医院继续在工作日开设针对特慢病患者的简易门诊,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周末和节假日开设简易门诊。

  六、当前我市正在实施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推进智慧医院建设,探索“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行动计划要求医院进一步增加预约诊疗服务比例,大力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和集中预约检查检验等。特慢性病患者可通过网络、电话等多种手段预约诊疗服务,实现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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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桂林市教科所官网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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