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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桂林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桂

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桂林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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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桂林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桂林市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桂林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桂林市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桂林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桂林市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冬春火实防控工作的通知》《应急管理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风险防范指南及检查指引(试行)的通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全区文化和旅游系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部署和自治区主要领导有关文物古建筑火灾防控工作的批示要求,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桂林市消防救援支队决定自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在全市联合开展文博单位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隐患摸底排查和整治工作,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消防救援大队,结合本辖区文物安全监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直属各文博单位要主动与所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联系对接,按照方案抓好本单位火灾隐患摸底排查和整治工作。各县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直属文博单位于2022年2月18日前上报进展情况并填报《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风险自查表》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摸底调查汇总表》,相关材料请发送邮箱联系人及电话: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周建林,;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尧一桂,;桂林市消防救援支队王陈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应急管理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风险防范指南和检查指引(试行)的通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全区文化和旅游系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部署和自治区主要领导有关文物古建筑火灾防控工作的批示要求,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制定本方案。

  在加强桂林市文化和旅业、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基础上,重点开展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等文博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优化消防审验机制,强化火灾防控措施,推进文物平安工程,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市文博单位、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

  为确保全市文化和旅游系统消防监管措施的有效落实,重点摸底调查和排查文博单位文物古建筑火灾防控情况,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健全局际联席机制,成立桂林市文博单位文物古建筑火灾防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联合领导小组。局际联席机制按照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文物局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作方案》落实,联合领导小组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曾小林同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谢常聪同志、桂林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唐锋同志分别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博物馆与文物安全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工程管理科、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科,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联合检查执行组(附件1),在工作时间内组织开展一次联合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参照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具体负责领导并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文物建筑火灾防控及文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文物古建筑、文博单位:一是重点针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基础较为薄弱的情况,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摸底调查、风险评估、排查整治,调研在建消防工程进展情况,并将排查整治情况纳入文物平安工程重点内容;二是对博物馆火灾防控情况进行督查,对文博单位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情况进行指导;三是结合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审验试点要求,重点调研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改造消防审验管理工作。

  (一)督促督导各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局属各文博单位要高度重视,协调相关部门、督促管理使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法规制度,按照应急管理部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风险防范指南和检查指引(试行)的通知》(附件5),落实属地政府管理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管理使用单位直接责任,加强火灾风险防范和检查工作,督促健全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切实做好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摸底调查和排查整治工作。

  (二)重点调研文物古建筑周边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管理难点问题。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梳理当地文物古建筑和其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扩)建项目的消防审验情况,建立台账,加强备案抽查项目的消防设计安全监管和施工过程管理,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的要求,加强消防审验管理,强化技术要求,严格评审论证,规范技术服务,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严肃处理不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的各方主体和有关人员,并加大曝光力度。

  (三)摸底调查和排查文博单位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将文物保护单位列入重点监管范围,相关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博物馆和文物古建筑管理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开展火灾隐患摸底调查和排查整治工作,督导主管场馆“双随机、一公开”的落实。要全面梳理、调查文物古建筑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开展一次联合检查,重点整治火源管理不善、电器故障、燃香烧纸和施工现场违规动火等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列出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跟进督办、限时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督促落实整改责任、措施、实现和保障,并制定整改期间的有效防范措施。

  (四)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准备。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督促距离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建筑和国家级博物馆,按规定建立专职,其他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古建筑结合实际建立微型消防站,配齐装备器材,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督促制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加强训练演练,提高初起火灾处置能力。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与文物保护单位专职、微型消防站联勤联动,一旦发生火灾,做到快速出动、有效处置。

  (五)加强针对性宣传培训。各县(市、区)文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及局属各文博单位要结合近期国内外发生的文物古建筑火灾教训,开展一次集中警示教育,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张贴消防安全宣传挂图,利用各类媒体宣传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知识,要指导文物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使工作人员懂得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切实增强消防意识和防火灭火能力。历史上发生过火灾的文物保护单位应设置专区或专栏介绍火灾事故,开展警示教育,引导群众了解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状况,提升公众火灾防范意识。

  本方案印发后,各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牵头迅速制定本县(市、区)的落实措施,根据本地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单位的实际,结合人员分工,拟制本辖区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计划,相关工作措施要突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做到应查尽查、不留死角,要根据实际合理安排时段和时限落实好工作计划。自查展开前,要迅速开展动员宣传,及时将主要领导对文物古建筑火灾防控的要求传达到各基层文物部门和各文物、博物馆单位。各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选取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主动对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建成并验收一批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达标示范单位。

  各县(市、区)文物管理机构,各博物馆和文物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照整治标准,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管理人及其职责,并承若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无管理使用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自查自改,并填写《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风险自查表》(附件3)按时上报,存档备查。

  各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本辖区内各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展自查自改。同时,要组织对本辖区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重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实施重点检查。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内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重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等消防标杆单位实施重点检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消防救援支队将适时派出文物古建筑消防联合督检组排查各县(市、区)重点文博单位文物建筑,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特色博物馆开展重点督检抽查(检查组及单位名单见附件),对发现的问题填表反馈,下发督办清单。

  各文物、博物馆单位要认真梳理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列出整改措施和责任清单,照单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建筑尚未安装消防设施的,要尽快规划立项计划、尽快安装。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文物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将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封闭整改。

  各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开展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摸底调查和排查整治工作,于2022年2月18日前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填写《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风险自查表》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摸底调查汇总表》(附件4),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汇总全市情况并报自治区文物局。

  第一组:负责秀峰区、叠彩区、临桂区、龙胜县、资源县、兴安县、全州县、灌阳县、灵川县等9个县(区)重点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检查

  第二组:负责象山区、七星区、雁山区、永福县、阳朔县、恭城县、平乐县、荔浦市等8个县(市、区)重点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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