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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旅游:上海汉盛(南宁)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

桂林旅游:上海汉盛(南宁)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

  《准则第16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所接受贵司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就总公司认购桂林旅游非公开发行股票而编制的《收购报告书》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总公司认购桂林旅游非公开发行股票而编制的《收购报告书》的有关事项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总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总公司认购桂林旅游非公开发行股票而编制的《收购报告书》的有关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对经过核查和验证所获取的相关文件、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独立的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项,或者无法取得公共机构确认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于与其他证据的相关印证关系做出判断并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仅就总公司认购桂林旅游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收购报告书》的有关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使用,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收购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收购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其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及本所律师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经营范围 餐饮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住宿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名胜风景区管理;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建设工程施工(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管理咨询。

  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公司,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总公司的出资人为桂林市国资委,桂林市国资委代表桂林市人民政府对总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持有收购人100%股权,因此,桂林市国资委为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桂林市人民政府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控制权结构图如下: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收购人主要一级控股子公司的情况如下:

  2 桂林市漓江游览开发有限公司(注2) 漓江水面及沿岸旅游项目 1,000.00 100.00

  4 桂林北斗七星旅游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旅游项目的开发投资及管理 1,000.00 51.00

  5 桂林象徽演艺有限公司 桂林山水文化展示中心及配套设施运营业务 9,000.00 68.00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营业执照》,收购人主要业务为餐饮服务、住宿、经营旅行社业务、旅游景区开发、运营。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的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收购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也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的目的是通过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巩固总公司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为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降低上市公司财务风险,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全面推进上市公司的战略性发展。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书面确认,收购人除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外,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和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收购人承诺,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020年8月13日,收购人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同意总公司以现金全额认购桂林旅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2020年10月14日,桂林旅游第六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议案,同日,总公司与桂林旅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2020年10月30日,桂林旅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议案。

  2021年10月11日,桂林旅游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1年10月28日,桂林旅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0年10月20日,桂林市国资委作出《关于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认购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2021年6月17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2021年6月25日,桂林旅游收到该批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收购目的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及批准,相关法律程序及批准合法有效。

  本次收购前,总公司持有桂林旅游66,120,473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8.36%,总公司为桂林旅游的控股股东。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为4.43元/股,总公司认购股数为108,030,000股,认购金额为478,572,900.00元。本次收购完成后,总公司持有桂林旅游174,150,473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7.20%,总公司仍为桂林旅游的控股股东。因此,本次收购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股票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数量相应调整。具体数量由甲方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甲方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金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乙方认购股份的数量及认购金额届时将相应调整。

  (2)认购价格及定价原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六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4.4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发行前甲方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股票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发行价格(认购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认购数量应据此作出相应调整。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获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且收到甲方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划款日期和账户信息通知乙方,在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的认购资金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乙方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至股份解禁之日止,乙方就其所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由于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甲方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甲方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的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限售期届满后,乙方因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获得的甲方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的,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任何一方对因其违反本合同或其项下任何声明、承诺及保证而使对方承担或遭受的任何损失、索赔及费用,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遭受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及为实现权利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开支)。

  乙方迟延支付认购资金的,每迟延一日,应按应付而未付认购资金总额的 0.0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遭受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及为实现权利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开支)。

  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甲方董事会通过;或/和股东大会通过;或/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和中国证监会核准,不构成违约,任何一方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股权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本次收购的方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协议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收购人本次以现金认购108,030,000股股票,认购价格为4.43元/股,认购金额为478,572,900.00元。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及《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除外)资金用于本次收购的情形。

  根据《收购报告书》《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本次收购完成前,总公司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8.36%的股份,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108,030,000股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收购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7.20%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总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触发了《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收购人已经承诺,其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且已经桂林旅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批准总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桂林旅游股份。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108,030,000股,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根据《收购报告书》,除本次收购涉及相关事项外,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尚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对外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收购报告书》,除本次收购事项外,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促使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制订和实施上述重组计划,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对外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已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存在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拟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将不会产生影响,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2、最近十二个月,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3、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在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处领薪的情形;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均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收购未新增其他股东,亦不会因本次收购新增同业竞争事项。

  “1、在总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总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在总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总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有效措施,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3、在总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如总公司拥有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机会,总公司将积极协助上市公司取得经营该项业务的权利。如总公司因代为培育孵化等原因从事该项业务,总公司承诺对于培育成熟、上市公司同意接受的业务或资产,将按照相关约定并以合法合规的方式整合进入上市公司。

  4、在总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总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本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总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本公司将关注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变化,如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进行修改,本公司将与桂林旅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协商优化解决方案。

  2、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代为培育协议的约定,加强与桂林旅游的沟通,以便桂林旅游及时了解代为培育项目进展。如代为培育项目不具有可行性或预计前景不具有盈利性或预判存在难以达到培育条件的其他情形,在桂林旅游的许可下,本公司将及时调整或终止。如代为培育项目符合注入条件,本公司将以不高于公允价格将该等业务或资产注入桂林旅游。”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公开披露,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收购完成后,除原有关联方外,不存在其他新增关联方的情况,亦不会因本次收购新增其他关联交易事项。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仍将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制度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桂林旅游《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公平交易的原则,履行合法程序并订立相关协议或合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3、若因公司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桂林旅游及其他股东受到损失,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已就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出具书面承诺。上述承诺实施后,本次收购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有利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关联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已公开披露,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除此之外,收购人及关联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合计金额超过 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上市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在收购人及其关联方领取薪酬的情形除外)。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外,收购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在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

  结果,自本次收购事项首次披露之日(2020年10月15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2020年一季度新冠疫情发生后,上市公司股价短期内出现较大跌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总公司响应监管部门号召,为稳定上市公司股价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于2020年5月11日至5月15日增持上市公司股票98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27%,交易价格区间为 4.50元—4.59元,总公司持有桂林旅游的股票增至66,120,4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36%。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自本次收购事项首次披露之日(2020年10月15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已经披露本次收购事项首次披露之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包含“释义”、“收购人介绍”、“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收购方式”、“资金来源”、“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收购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备查文件”等内容,且已在扉页作出各项必要的声明,格式和内容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和《准则第1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和《准则第1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依法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的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增持股份;本次收购相关的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依法应当履行的审议及批准程序,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收购人为本次收购而编制的《收购报告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和《准则第1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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