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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成果产权可自行转化

近日,《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新规正式出台。《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一切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立法为改革提供保障。

《条例》规定,自职务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条例》还明确,在职称方面设定了知识产权、技术经纪这部分职称,同时作为北京市人才,在户口、住房等各方面都给予保障,这些制度性安排,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提升。

“我的成果我做主。这是打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堵点,为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调动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保障。”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教科文卫体办公室主任刘玉芳说。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许强表示,针对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条例结合实际,作出补充细化规定,解决法律在北京落地实施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为科技成果转化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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