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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监事卖出股票六个月内又买入 违法吃警示函

  北京12月11日讯 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昨日公布的关于对龙秋华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8号)显示,龙秋华自2019年7月9日起任职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神”,002567.SZ)监事。2019 年8月9日龙秋华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9200股,成交价为11.95元/股,成交金额10.99万元,此次交易时间距离龙秋华最后一次减持公司股份时间2019 年5月21日在6个月以内。

  龙秋华作为公司监事,将持有的公司股票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鉴于龙秋华主动向公司报告其名下证券账户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上缴违规所得收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湖南证监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为加强警示教育,湖南证监局决定对龙秋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龙秋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8号

  龙秋华:

  你自2019年7月9日起任职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2019 年8月9日你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9,200 股,成交价为 11.95 元/股,成交金额 109,940元,此次交易时间距离你最后一次减持公司股份时间2019 年5月21日在6个月以内。

  你作为公司监事,将持有的公司股票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鉴于你主动向公司报告其名下证券账户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上缴违规所得收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我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为加强警示教育,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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