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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就修改《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人民网北京12月31日电 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30日消息,为进一步健全银行卡市场管理制度,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对《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改共涉及十六处,包括删去第四条中的“且其核心业务系统不得外包”;增加“银行卡清算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暂停其相关业务:(一)累计亏损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二)存在对支付清算市场稳定运行具有较大影响的情况”等。

根据起草说明,此次主要修订内容涉及四大方面。其一,在坚持业务安全性和连续性等核心监管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银行卡清算机构采取多样化转接清算业务模式,相应明确银行卡清算机构如采取合作模式应满足的监管要求。

其二,根据《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最新要求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调整银行卡清算机构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要求。

其三,规范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工作程序,明确银行卡清算机构申请人变更申请方案相关程序和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法律责任。根据《外商投资法》,调整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相关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要求。

其四,结合监管需要,为有效地维护银行卡市场秩序,明确银行卡清算机构、我国境内无商业存在但开展外币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境外机构的业务报告要求,以及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与相关境外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监管要求,调整相关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起草说明显示,此举旨在推动形成银行卡市场开放新格局,进一步健全银行卡市场管理制度。

(张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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