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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作假将约谈

工信部近日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以科学有效利用卫星无线电频率资源。

《办法》指出,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是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可行性论证工作,并对论证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对在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予以约谈、通报,直至暂停受理该单位的卫星网络资料申报,并纳入信用管理记录;情节严重的,将建议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而言,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卫星工程背景;

(二)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需求分析;

(三)拟使用卫星网络的特性及合法性合规性检查情况;

(四)拟使用卫星网络的协调状态和协调形势分析;

(五)与同频邻频相关空间业务和地面业务的兼容共用分析;

(六)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七)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的风险应对措施;

(八)结论和建议;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根据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的解读,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是卫星工程项目建设和卫星系统运行的必要条件。但在当前航天工程建设中,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论证不规范、不充分,论证结果不合理等情况,对航天工程建设造成了风险隐患,甚至影响工程建设成败。

2016年12月修订施行的《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建设卫星工程,应当在项目规划阶段对拟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进行可行性论证;建设须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卫星工程,应当在项目规划阶段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拟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但对于如何开展卫星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可行性论证,以及可行性论证应涵盖的内容等,尚无具体可操作的办法,亟需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对卫星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可行性论证工作予以明确和规范。

此次出台的《办法》主要是规定了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的目的、论证依据、论证原则、论证程序、论证结果、监督检查等内容。

对卫星工程规划、建设而言,该《办法》具有约束性。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情况应纳入相关卫星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实施大纲、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招投标等项目阶段性文件,作为卫星工程规划、立项审核、招投标和项目验收的依据。

未按规定开展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或者论证结果有重大瑕疵的,工信部可要求论证单位重新进行论证;对于因风险漏判和误判造成损失的,由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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