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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疫情抬高价?黑龙江市场监管部门:罚!

黑龙江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用品监督检查,从严从快查处违法行为,稳定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日前,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第五批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2月1日,佳木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黑龙江鑫意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从2020年1月24日开始,将0.1元/只购进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以3元/只的价格进行销售,将2.6元/瓶购进的84消毒液以10元/瓶的价格销售,且未提供进销数量凭证,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1月30日,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铁锋区冠鼎服装店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9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从浙江某经销商处购进“祈安一次性口罩”和“小狮子瑞恩口罩”共计3280只,进货价12元/只,已销售1600只,销售价为16元~19元/只;“三邦活性炭防护口罩”4000只,进货价为2.5元/只,已销售421只,销售价为4元~4.5元/只,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66.10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8830.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1月28日,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现场检查富拉尔基区盛达劳保用品商店。

经查,发现该店销售N90及N95口罩,调取进货发票显示N90口罩进货价格为每个2. 779元,共销售N90口罩312个,其中以每个10元价格销售200个,以每个20元价格销售70个,以每个25元价格销售42个;N95口罩进货价格为每个21.6元,以每个30元价格销售10个;共获得违法所得3669.76元,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69.76元,并处以18348.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2月1日,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检查向阳区恒悦盛大药房。

经查,当事人以12元/公斤的价格从双鸭山某公司购进酒精1300公斤,以每公斤16元、20元、3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违法获利4550元,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50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22750元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2月7日,佳木斯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公安分局移送的佳木斯市森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案。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经执法人员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提供后,当事人逾期仍未按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构成了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以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1月31日,黑河市北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北安市安久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发现该店1月30日至2月1日销售3M9001口罩500个,进价为15元/个,销售价格为25元/个,购销差价超过疫情指挥部4号公告30%的规定,并在销售的口罩时未明码标价。该当事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和未明码标价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拟作出处以2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重要提示:

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用品和基本生活必需品购销差价超过30%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举报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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