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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某房地产疑一房两卖 被浙江90后女孩告上法庭

  本报港口讯 买房两年,开发商承诺的备案和交房却迟迟没有兑现;更让业主吃惊的是,经多方查证,该套房产早在三年前就已备案登记在他人名下。2月16日,港口区法院审结该起房地产商涉嫌一房二卖纠纷案件。本报港口讯 买房两年,开发商承诺的备案和交房却迟迟没有兑现;更让业主吃惊的是,经多方查证,该套房产早在三年前就已备案登记在他人名下。2月16日,港口区法院审结该起房地产商涉嫌一房二卖纠纷案件。

  2014年3月19日,浙江90后女孩季某在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某楼盘以5009元/平方米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房地产签订了购房合同。随后,季某按照合同约定分三次缴纳了共计37万余元的首付款,并按开发商要求提交了银行贷款按揭材料。然而,房地产商却迟迟未履行合同义务,一直未将该购房合同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也未通知季某签订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甚至合同约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交房的日期也被推迟。

  期间,季某多次找该房地产商沟通协调,但均被其以各种理由。2016年8月,季某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后才意外得知,自己2014年买的房子早在2012年12月就已备案登记在他人名下,并抵押给银行办理了贷款。

  得知的季某随即将房地产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庭上,被告房地产商经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经过核对和审查,对原告季某提交的全部予以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房地产商负有如实告知原告案涉房屋真实情况的附随义务,但在与原告签订案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被告故意隐瞒了案涉房屋已经给第三人并备案在他人名下,以及已经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事实,其行为属欺诈,构成根本违约,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综合考虑原告受损情况及被告的经济状况后,法院最终判定准予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房地产公司返还原告季某已付购房款3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后,还应承担支付已付房款80%即29万余元的惩罚性违约赔偿。(林芳羽 林国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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