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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地方性法规 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2月14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决定是省级人大第一部专项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该决定共18条,主要规定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措施、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决定明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为:一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二是天津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三是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四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为增强可操作性,决定明确天津市实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由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会同市农业农村、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涉及非法生产、经营、猎捕、交易、运输等诸多环节,为了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全方位、全链条监管,决定明确规定: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二是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农贸市场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三是,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

为了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相关违法行为,决定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天津市实际,规定了严厉的处罚:

一、违反本决定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决定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三、违反本决定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四、违反本决定明知行为人从事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的,由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五、违反本决定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决定还规定了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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